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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的劑量對臨床療效的意義及古今用藥劑量差異

藥用劑量有兩種意義:一種是處方中個別藥物的相對劑量, 就是在一個處方中某一藥物與其它藥物的分量比例;另一種是製劑的實際用量。

藥物的劑量是影響治療作用的重要因素。 若方藥切中病情, 劑量恰當, 自然可以病擊正安。 若方藥雖切病機而劑量過大, 亦可傷害正氣, 引起別的病變;反之病重藥量不及, 則杯水車薪, 於事無補, 必然貽誤病機。 張仲景在《傷寒論》和《金匱要略》中, 常常告誡人們注意掌握藥物劑量。 如在桂枝湯方後說:“……若一服汗出病瘥, 停後服, 不必盡劑。 若不汗, 更服依前法。 又不汗,

後服小促其間(縮短服藥時闖)”。 又如《神農本草經》序謝說:“若用毒藥療病, 先起如黍粟, 病去即止, 不去倍之, 不去十之, 取去為度。 ”

醫生在l臨床上無論是用製劑服用量, 或使用作用強烈的藥物, 均應當從小劑量開始, 病癒即停止服藥, 如不見效, 可加倍應用, 以病癒為度。 除藥物總的荊量之外, 尚需注意方中各藥的相對劑量, 因備藥的比例不同, 治療時物件和禁忌也有改變。 如紅花少量可養血, 稍多則能活血, 大量用又可破血。 又如小承氣湯與厚朴三物湯, 二方都由大黃、厚樸、枳實所組成, 但小承氣湯用大黃四兩、厚樸二兩、枳實三枝, 重在攻下裡實;厚朴三物湯用大黃二兩、厚樸八兩、積實五枚, 重在行氣滯, 除脹滿。 若以後方治前方之證,

勢必耗損中氣;若以前方治後方之病, 又嫌氣藥過輕, 則始洪病機, 都失占人制方原意。 由此可知, 正確掌握藥物劑量, 具有十分重要的臨床意義, 絕不可疏忽。

古代的度量衡制度和現在不同, 許多古典醫藥方書中所記載的劑量, 還保留著漢代、唐代或者明代的分量, 和現在相差很大。 古制一般比今制為小, 尤以漢制相差為大。 如梁代陶弘景撰《本草經集注》記載台劑法則時稱:“古秤惟有銖兩, 而無分名, 今則以十黍為一銖, 六銖為一分, 四分成一兩, 十六呵為一斤”。 金代李東垣說:“古之三兩, 即今之一兩”。 明代李時珍說:“古今異制, 古之一兩, 今用錢可也”。 而張景嶽卻認為“古一兩為六錢”。 可見, 在同一時代, 其說法也不一致。 近代有人認為漢代一兩,

為現代市秤四錢八分強, 一升約現在二台左右, 但未作定論。 故對古方之用量, 在運用時, 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

又如占代計量散劑, 系使用“方寸匕”或“錢匕”, “方寸匕”是古代尺子一方寸大小的藥匙, “錢匕”是用五銖錢作為量藥的工具。 丸藥常用如梧桐子大, 如彈丸, 如雞子黃, 如芥予大等形狀比喻, 作為衡量大小的標準。 還以妊度、片數、枚數、滴數等計算。 某些藥物的劑量, 如“桑杖一尺”、生薑三片、生薑汁數滴、大棗十二枚等等。 由於古今劑量不一, 在運用古方時, 要結台今制, 根據病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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