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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併心臟病用藥原則

1.妊娠合併心臟病輕症病例以護心肌、抗感染, 防止心衰和其他輔助藥為主;

2.早期心衰患者應用西地蘭, 抗生素和輔助治療, 並根據妊娠周數擇期終止妊娠;

3.發生心衰患者, 應用西地蘭, 硝普鈉等積極抗心衰、護心肌、病情穩定則剖宮產終止妊娠。 4.產後鎮靜劑, 不常規使用宮縮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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