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病之法,
自當欲其速愈。
世之論者,
皆以為治早而藥中病則愈速,
治緩而藥不中病則愈遲,
此常理也。
然亦有不論治之遲早,
而愈期有一定者。
《內經》藏氣法時論雲:夫邪氣之客於身也,
以勝相加,
至其所生而愈,
至其所不勝而甚,
至其所生而持,
自得其位而起。
其它言病癒之期不一。
傷寒論雲:發于陽者七日愈,
發于陰者六日愈。
又雲: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
十二日愈。
此皆宜靜養調攝以待之,
不可亂投藥石。
若以其不愈,
或多方以取效,
或更用重劑以希功,
即使不誤,
藥力勝而元氣反傷;更或有不對症之藥,
不惟無益,
反有大害,
此所宜知也。
況本原之病,
必待其精神漸複,
精神豈有驟長之理?至於外科,
則起發成膿生肌收口,
亦如痘症有一定之日期,
治之而誤,
固有遷延生變者,
若欲強之有速效,
則如揠苗助長,
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乃病家醫家皆不知之。
醫者投藥不效,
自疑為未當,
又以別方試之,
不知前方實無所害,
特時未至耳,
乃反誤試諸藥,
愈換而病癒重。
病家以醫者久而不效,
更換他醫,
他醫遍閱前方,
知其不效,
亦複更換他藥,
愈治癒遠,
由是斷斷不死之病亦不救矣。
此皆由不知病癒有日期之故也。
夫病家不足責,
為醫者豈可不知,
而輕以人嘗試乎?若醫者審知之,
而病家必責我以近效,
則當明告之,
故決定所愈之期。
倘或不信,
必欲醫者另立良方,
則以和平輕淡之藥,
姑以應病者之求,
待其自愈。
如更不信,
則力辭之,
斷不可徇人情而至於誤人。
如此則病家一時或反怨謗,
以後其言果驗,
則亦知我識高而品崇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