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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宗金鑒》中的推拿手法

一、手法總論(原文)

夫手法者, 謂以兩手安置所傷之筋骨, 使仍複於舊也。 但傷有重輕, 而手法各有所宜。 其痊可之遲速, 及遺留殘疾與否, 皆關乎手法之所施得宜, 或失其宜, 或未盡其法也。 蓋一身之骨體, 既非一致, 而十二經筋之羅列序屬, 又各不同, 故必素知其體相, 識其部位, 一旦臨證, 機觸於外, 巧生於內, 手隨心轉, 法從手出。 或拽之離而複合, 或推之就而復位, 或正其斜, 或完其闕, 則骨之截斷、碎斷、斜斷, 筋之弛、縱、卷、攣、翻、轉、離、合, 雖在肉裡, 以手捫之, 自悉其情, 法之所施, 使患者不知其苦, 方稱為手法也。 況所傷之處,

多有關於性命者, 如七竅上通腦髓, 膈近心君, 四末受傷, 痛苦入心者, 即或其人元氣素壯, 敗血易於流散, 可以克期而愈, 手法亦不可亂施;若元氣素弱, 一旦被傷, 勢已難支, 設手法再誤, 則萬難挽回矣。 此所以尤當審慎者也。 蓋正骨者, 須心明手巧, 既知其病情, 複善用夫手法, 然後治自多效。 誠以手本血肉之體, 其宛轉運用之妙, 可以一己之卷舒, 高下疾徐, 輕重開合, 能達病者之血氣凝滯, 皮肉腫痛, 筋骨攣折, 與情志之苦欲也。 較之以器具從事於拘制者, 相去甚遠矣, 是則手法者, 誠正骨之首務哉。

二、手法釋義(原文)

摸法:摸者, 用手細細摸其所傷之處, 或骨斷、骨碎、骨歪、骨整、骨軟、骨硬、筋強、筋柔、筋歪、筋正、筋斷、筋走、筋粗、筋翻、筋寒、筋熱,

以及表裡虛實, 並所患之新舊也。 先摸其或為跌僕, 或為錯閃, 或為打撞, 然後依法治之。

接法:接者, 謂使已斷之骨, 合攏一處, 複歸於舊也, 凡骨之跌傷錯落, 或斷而兩分, 或折而陷下, 或碎而散亂, 或歧而傍突, 相其形勢, 徐徐接之, 使斷者複續, 陷者複起, 碎者複完, 突者複平, 或用手法, 或用器具, 或手法、器具分先後而兼用之, 是在醫者之通達也。

端法:端者, 兩手或一手擒定應端之處, 酌其重輕, 或從下往上端, 或從外向內托, 或直端、斜端也。 蓋骨離其位, 必以手法端之, 則不待曠日遲久, 而骨縫即合, 仍須不偏不倚, 庶愈後無長短不齊之患。

提法:提者, 謂陷下之骨, 提出如舊也。 其法非一, 有用兩手提者, 有用繩帛系高處提者, 有提後用器具輔之不致仍陷者,

必量所傷之輕重淺深, 然後施治。 倘重者輕提, 則病莫能愈;輕者重提, 則舊患雖去, 而又增新患矣。

按摩法:按者, 謂以手往下抑之也。 摩者, 謂徐徐揉摩之也。 此法蓋為皮膚筋肉受傷, 但腫硬麻木, 而骨未斷折者設也。 或因跌僕閃失, 以致骨縫開錯, 氣血鬱滯, 為腫為痛, 宜用按摩法, 按其經絡, 以通鬱閉之氣, 摩其壅聚, 以散瘀結之腫, 其患可愈。

推拿法:推者, 謂以手推之, 使還舊處也。 拿者, 或兩手一手捏定患處, 酌其宜輕宜重, 緩緩焉以複其位也。 若腫痛已除, 傷痕已愈, 其中或有筋急而轉搖不甚便利, 或有筋縱而運動不甚自如, 又或有骨節間微有錯落不合縫者, 是傷雖平, 而氣血之流行未暢, 不宜接、整、端、提等法, 惟宜推拿,

以通經絡氣血也。 蓋人身之經穴, 有大經細絡之分, 一推一拿, 視其虛實酌而用之, 則有宣通補瀉之法, 所以患者無不愈也。

已上諸條, 乃八法之大略如此。 至於臨證之權衡, 一時之巧妙, 神而明之, 存乎其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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