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21時許, 黃某在豐台區六裡橋的一家煙酒專賣店內, 趁店主不備, 盜竊店內櫃檯抽屜裡的人民幣100元時被發現, 逃至六裡橋安安市場門口時被巡邏武警趕上。 後黃某持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注射器進行反抗, 並將一名武警紮傷, 致其左手掌軟組織刺創1處, 深達肌層, 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 隨後, 巡警將黃某抓獲並交由民警處理。
開庭審理時, 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實施盜竊行為沒有異議, 但辯稱自己沒有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他說原本是想將手中的注射器扔掉的, 還沒有來得及就被抓了, 過程中無意間紮傷了武警。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 盜竊他人財物, 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致一人輕微傷, 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應予處罰。 黃某關於自己沒有使用暴力的辯解無事實依據, 法院不予採納。 鑒於黃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是犯罪未遂, 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據此, 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