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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嚴防醫療損害

2010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施行。 該法從法律層面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專門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 為依法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於妥善化解醫患矛盾, 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將發揮重要作用。

醫患雙方責任義務明確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 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 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上述義務, 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 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準相應的診療義務, 造成患者損害的,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規章制度嚴格遵守

醫生在臨床工作中, 應當嚴格醫療預防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 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品質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 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 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 向其提供諮詢服務。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 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 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 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 並加以注明。 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尊重患者權利

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 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 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 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範、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 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3種方法確定責任

發生醫療損害後, 有三種方法可以界定責任歸屬。

1、過錯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 患者有損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是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是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 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後, 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3種情況醫療機構不擔責任

1、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當時的醫療水準難以診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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