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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性皮炎診斷有哪些依據?

接觸性皮炎的診斷

1、致敏原皮膚斑貼試驗陽性。

2、有接觸刺激物或致敏物的病史。

3、皮疹發生部位常在接觸刺激物處。

4、有癢和燒灼感, 重的有痛感、發熱等全身症狀。

5、病程有自限性, 某些致敏物所致者可於除去原因後l至2周皮疹可消退。

6、皮疹形態常依接觸物的性質不同而有差異, 如致敏物的常為邊緣清楚, 以紅斑、丘疹、水皰為主, 也可發生自家過敏;如為刺激物的則常以紅腫、水皰或大皰、糜爛甚至壞死均可發生。

現代醫學對本病的處理原則是停止接觸致敏源, 立即清水沖洗接觸部位, 應用安撫消炎止癢外用及內服抗過敏藥物。

必要時加用皮質類固醇激素及選用抗菌素及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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