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禁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配伍禁忌:前面“配伍”一節中曾原則地提到, 在複方配伍中, 有些藥物應避免合用。 《神農本草經》稱這些藥物之間的關係為“相惡”和“相反”。 據《蜀本草》統計, 《本經》所載藥物中, 相惡的有六十種, 而相反的則有十八種。 歷代關於配伍禁忌的認識和發展, 在古籍中說法並不一致。 金元時期概括為“十九畏”和“十八反”, 並編成歌訣, 現將歌訣內容列舉於下。
(1)十九畏:
硫黃畏樸硝, 水銀畏砒霜, 狼毒畏密陀僧, 巴豆畏牽牛, 丁香畏郁金, 川烏、草烏畏犀角, 牙硝畏三棱, 官桂畏石脂, 人參畏五靈脂。
(2)十八反: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烏頭反貝母、瓜萎、半夏、白蘞、白及;藜蘆反人參、沙參、丹參、玄參、細辛、芍藥。
此後的《本草綱目》及《藥鑒》等書所記, 略有出入, 但不如十八反、十九畏歌那樣普遍認可和傳播習誦。
《神農本草經・序例》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 “若有毒宜制, 可用相畏、相殺者爾, 勿合用也”。 自宋代以後, 將“相畏”關係也列為配伍禁忌, 與“相惡”混淆不清。 因此, “十九畏”的概念, 與“配伍”一節中所談的“七情”之一的“相畏”, 涵義並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諸藥, 有一部分同實際應用有些出入, 歷代醫家也有所論及, 引古方為據, 證明某些藥物仍然可以合用。 如感應丸中的巴豆與牽牛同用;甘遂半夏湯以甘草同甘遂並列;散腫潰堅湯、海藻玉壺湯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將丁香、郁金同用;大活絡丹烏頭與犀角同用等等。
2.妊娠用藥禁忌: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
3.服藥時的飲食禁忌:飲食禁忌簡稱食忌,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忌口。 在古代文獻上有常山忌蔥;地黃、何首烏忌蔥、蒜、蘿蔔, 薄荷忌鱉肉;茯苓忌醋;鱉甲忌莧菜:以及蜜反生蔥等記載。 這說明服用某些藥時不可同吃某些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