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骨幹骨折, 手術又造成其骨頸骨折, 她在提起交通事故訴訟並得到部分賠償後, 又將該醫院告上法庭, 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2010年8月的一天上午, 高女士乘坐其丈夫駕駛的二輪摩托車與案外人郭淩駕駛的機動車相撞, 高女士受傷。 經交通部門認定, 案外人郭淩和高女士的丈夫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高女士不承擔事故的責任。 高女士受傷後到被告某醫院進行住院治療, 其傷情診斷為右股骨幹骨折。 9月7日至10月11日在該醫院進行了骨折內規定手術治療。 高女士于9月8日在該醫院拍攝的影像片顯示,
去年3月, 高女士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經鑒定高女士右股骨頸骨折是在2010年9月17日的手術中出現和形成的。 去年8月, 高女士再次在被告醫院住院治療, 進行了股骨幹骨折和骨頸骨折的內固定取出手術。 經鑒定, 高女士股骨頸骨折行四枚螺紋釘內固定術, 遺留右髖關節活動受限的傷殘程度符合九級傷殘, 高女士的右下肢損傷已構成九級傷殘。
高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 要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等共計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