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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癌的治療原則

淋巴癌的治療原則如下:

HL的治療原則

I期:次全淋巴結照射, 根治量。

I B、ⅡA-B期:全淋巴結照射, 治療後加MOPP聯合化療×4 週期。

Ⅲ。 期或I、Ⅱ期的淋巴細胞削減型及大縱隔或包塊>5cm直徑的, 先用MOPP方案化療3週期, 再放療, 全淋巴結照射, 根治量:繼之再以MOPP化療3週期。

ⅢB及1V期:以聯合化療為主, 方案有MOPP、ABVD、MOPP/ABVD交替, 劑量強度要足夠, 共6週期或以上, 必要時局部放療。

脾侵犯經化療、放療效果不佳或有脾功能亢進者, 可行脾切除。

復發:放療緩解後復發, 用聯合化療可取得類似初治病例的好療效;化療後緩解1年以上復發, 用原方案化療, 化療後緩解不足1年復發者,

則改換化療方案, 如原用MOPP改為ABVD, 原用ABVD則改為MOPP, 如果對MOPP及ABVD兩方案均抗拒的, 則改用新化療方案。

兒童及末成年患者, 以足量聯合化療為主, 如果需放療, 可用根治劑量的1/2, 且放射野需對稱性。

MOPP方案影響生育能力, 所以在一些需要保留生育能力的病例, MOPP最好不超過6週期。

NHL治療原則

1.低度惡性

1、Ⅱ期:放療, 次全淋巴結照射, 擴大野, 根治量。 Ⅲ、Iv期:聯合化療為主, 用COPP或CHOP方案, 必要時局部放療, 或用干擾素注射治療, 或全身低劑量放療150cGy/5周。 有時採用觀察、等待的原則, 必要時治療, 總之治療不宜太積極。

2.中度惡性

IA-B、ⅡA期:放療、全淋巴結照射。 根治量, 加化療CHOP或BACOP×4週期。 ⅡB和ⅡA期且侵犯範圍廣的:化療2~3週期一放療, 全淋巴結照射。

3.高度惡性

積極的全身化療為主,

必要時局部放療。 骨髓移植或APBSCT及在CSF支持下的強烈化療有或無放療。 對低、中、高惡性復發病例的處理原則:或採用比原治療方案的強化療, 或改換新化療方案, 或在BMT、APBSCT、CSF支持下強烈化療有或無放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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