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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症的診斷標準

DSM5中有關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
A、特徵性症狀:具有下列2項(或更多)症狀, 均應存在一月以上(如已經過有效治療, 病期可較短)。 其中的一項, 必須是第1到3項症狀之一1、 妄想2、 幻覺3、 言語散亂(即‘思維散漫’)4、 很異常的行為, 例如緊張症木僵5、 陰性症狀, 例如情感淡漠、意志減退等B、社交或職業功能不良:自從起病以來的大部分時間裡, 大部分功能(包括工作、人際關係、自我照料等方面), 均顯著低於病前水準(如起病于兒童或少年期, 明顯低於預期的水準)。
C、病期:此病症表現至少持續6月以上。 此6月, 應該至少包括A項(特徵性症狀)1月之久(如已經過有效治療,

病期可較短), 也可以包括前驅期或殘留期的時間。
D、排除分裂情感性及心境障礙:如果(1)在急性期沒有同時出現抑鬱或躁狂發作的表現, 或(2)在急性期出現了心境障礙發作, 但其為時、顯著地較急性期和殘留期的時間為短;便可排除“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分裂情感性及心境障礙”。
E、排除精神物質或一般軀體情況:確定此病症表現並非由於某種精神物質或某種軀體情況的直接生理效應所致。
F、與廣泛性發育障礙的關係:如有孤獨症或其他廣泛性發育障礙或別的兒童期起病的交流障礙的病史, 除非出現明顯的妄想或幻覺至少1月, 才可另加精神分裂症的診斷(如已經過有效治療, 病期可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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