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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將餐廚廢棄物賣給食品生產者

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據介紹,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 應當經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准, 取得許可證書, 未經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活動。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原則上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收集和運輸企業, 並與其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集和運輸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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