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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素過量致股骨頭壞死醫院敗訴

近日, 某地方法院對激素過量股骨頭壞死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最終判令某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即賠償劉某7.4萬餘元;另賠償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2002年8月27日, 某石油化工公司工人劉某在與工友進行作業中突然嗅到異常氣味中毒, 數分鐘即意識喪失, 從乘坐的叉車上摔到馬路上, 大約半小時後意識清醒, 出現噁心、嘔吐、頭暈、呼氣困難等症狀, 被路邊行人抬送到某醫院救治, 以意識障礙待查收住院。 住院期間, 醫院按照職業性硫化氫中毒診斷治療標準對劉某進行醫治,

使用過地塞米松、強地塞米松激素藥物。 劉某住院21天, 於2002年9月20日痊癒出院。 2006年1月10日劉某以股骨頭壞死在醫院處免費住院治療, 于同年8月31日出院。 事後, 劉某認為導致其雙側股骨頭壞死的唯一原因是在2002年“8·27”事件中, 醫院治療硫化氫中毒過程時, 超量使用激素所致, 存在醫療錯失, 於是將醫院起訴至法院索賠24萬餘元。

對此, 法院一審認為醫院對劉某進行及時的救死扶傷行為是值得肯定的, 但根據司法醫學鑒定所的鑒定結論, 劉某雙側股骨頭壞死與醫院長時間使用腎上腺糖皮質激素有關, 病歷記載劉某吸入硫化氫後大約半小時後意識清醒, 出現噁心、嘔吐、頭疼等症狀, 病情不是很嚴重, 期間醫院激素用量較大, 時間較長,

且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並未及時向患者及其近親屬說明醫療風險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對導致劉某股骨頭壞死有一定的過錯, 但患者的個體差異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故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宣判後, 醫院不服向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昨日, 地方法院對這起長達11年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審理後, 最終做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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