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療次數不是越多越好 在臨床工作中, 經常遇到病人或家屬問這樣的問題, “我們的病要化療多長時間?”“能不能多做幾次化療?”在一些非腫瘤專科醫院, 確實存在著化療方案選擇不准、化療時間長短不一的現象。 結果是錯過了治療良機, 浪費了大量金錢還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那麼, 到底應該做多少週期化療為合適呢?這要根據病種、病期、病人的一般狀況等因素決定。 對一般情況較好的乳腺癌、睾丸癌、肺癌及軟組織惡性腫瘤, 當手術已切除原發灶, 臨床檢查未發現遠處轉移者, 為消滅體內“微小轉移灶”,
某些細胞增殖快的腫瘤, 如某些高度惡性淋巴瘤、小細胞肺癌、睾丸精原細胞瘤、絨癌等, 腫瘤生長迅速、對藥物較敏感、容易被化療“徹底摧毀”。 合適的化療週期是腫瘤完全消失後, 再做1~2週期的鞏固治療。 比如說, 化療4週期腫塊消失, 再加2週期, 即總數為6週期。 開始治療就要“除惡務盡”, 若中途停止, 使其捲土重來, 往往會誘發腫瘤抗藥, 再難徹底控制。 因此, 治療原則應是不治則已,
通過長時間、大量病例總結, 人們大致找出一些規律, 如肺癌術後可進行4~6個週期化療, 卵巢癌需進行十幾個週期的化療。 但這並非一成不變的, 如果患者體質較差, 則需適當縮短時間、減少用藥。 若腫瘤具有高危險因素, 如惡性程度高、臨床分期晚、腫瘤生長快等, 則需追加更多的化療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