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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規則 高爾夫最原始的13條軍規

我們都應該清楚, 不管是哪一種運動都有它的規則, 用它來約束自己, 約束對手, 高爾夫也一樣。 很多人都很好奇, 最早發現這項運動的人是如何來規範它的, 最原始的規制是什麼樣的, 下面我們就來瞭解下吧。

高爾夫最原始的13條軍規

高爾夫運動的最早雛形最早在13、14世紀的時候就出現在蘇格蘭。 現在我們誰都不清楚, 那時候的牧羊人具體是用怎樣的規則來進行遊戲。

直到18世紀中期, 高爾夫運動才有了第一條成文的規則, 這就是現在為人所熟知的“高爾夫人最原始的13條軍規”。

這個版本的規則也被稱作“利斯(Leith)規則”,

因為其是由蘇格蘭愛丁堡利斯地區的球手一起制定。 這份規則最初的目的, 是用於1744年愛丁堡銀色俱樂部(Edinburgh Silver Club)每年一度的挑戰賽。 世界上第一個文字版本高爾夫規則的誕生, 比聖安德魯斯皇家古典俱樂部(R&A)的建立還要早10年。 實際上, 在現今的高爾夫規則中, 很多地方都能找到這13條原始規則的影子。

規則一:你必須在距洞一支球杆長度範圍內開球(即以球洞為圓心, 一支球杆長度為半徑的圓形範圍內。 高爾夫最初起源時, 球洞區與發球台為一體, 這一洞球洞區即是下一洞的發球台);

規則二:你的Tee必須在地面上(當時的Tee由小沙堆形成);

規則三:在比賽中不允許更換高爾夫球(現在的“一球制”原則, 規則15-1以及附屬規則1C);

規則四:不能為了打球方便而移動石塊、骨頭、樹枝等, 除非在該洞的果嶺上, 但只能清除距球一杆範圍內的面積(規則23);

規則五:如果你的球落水, 或進入類似的沼澤區, 你可以將球取出放在水障礙後擊球, 並因此讓對手一杆(球入水障礙區後處理方式的雛形, 現規則26);

規則六:無論在任何地方, 如果你的球跟其它球碰到了一起, 要把原來的球拿起, 直到你完成擊球(現規則22-2);

規則七:在推球入洞時, 要誠實地打自己的球, 不要做小動作, 如使自己的球碰對方的球;

規則八:如果你的球遺失, 你要返回到上一次擊球的地方再打一個球, 同時讓對手一杆(現規則27-1);

規則九:在推球入洞時, 不允許任何人用球杆或其它物品來標識他的球路(現規則8-2);

規則十: 如果球被任何人、馬、狗或者其它的任何事物所阻止, 應該在球的現有狀態下繼續打球(球被局外者變向或阻止, 現規則19-1);

規則十一:如果在以擊球為目的的情況下揮杆, 球杆斷裂或損壞導致擊球失敗, 這一杆應算作一次擊球(現規則對擊球的定義);

規則十二:距離洞最遠的球手應最先擊球(高爾夫運動最傳統的規則之一, 至今未有任何變化, 現規則10);

規則十三:用於保障林克斯球場的溝渠、壕溝和堤壩等不視為球場障礙。 球可以從中取出, 並用任何鐵杆進行擊打(這可以算作是第一條成文的當地規則, 在現在的規則條文中對應的描述是球場整修地)。

自那以後, 高爾夫運動規則不斷被修改和完善,

到1897年, R&A成立專門的規則委員會, 對規則進行詳細的制定。 從1952年開始, 世界兩大高爾夫組織——R&A和USGA每兩年都會召開專門的會議, 對各自版本的規則進行協調與統一。

結語:以上就是高爾夫人最原始的13條軍規, 知道18世紀中期的時候, 高爾夫才有了它的第一條規制, 這對最初的比賽是非常有幫助的。 其中的很多規制現在一直在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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