踝關節結構複雜, 暴力作用的機理及骨折類型也較多樣, 按一般的原則, 先手法復位, 失敗後則採用切開重定的方式治療, 如果不對損傷機理、移位方向、踝關節穩定性等多種因素進行仔細分析, 則可能加重骨折移位, 導致新的損傷, 為今後的治療及功能恢復帶來困難。
治療的原則是在充分認識損傷特點的基礎上, 以恢復跺關節的結構及穩定性為原則, 靈活選擇治療方案。 無移位的和無烴排下關節分離的單純內踝或外踝骨折, 在踝關節內翻(內踝骨折時)或外翻(外踝骨折時)位石膏固定6—8周, 固定期可進行功能鍛煉。
腸排下關節分離常在內、外跟損傷時出現, 應首先手術修復內、外側副韌帶, 復位、固定名析, 才能使胚胎下關爺穩定。 為防止術後不穩定, 在進行韌帶修復、固定骨折的同時, 用螺釘固定胳膊下關節, 石膏固定6—8周。
ⅠI型骨折為雙踝骨折, 為恢復韌帶的張力, 一般均應行切開復位, 松質骨螺釘或由高分子材料製成的可吸收螺釘內固定8—12周。
Ⅱ型骨折為三踝骨折, 內踝骨折採用松質骨螺釘或可吸收螺釘內固定, 外踝骨折常需採用鋼板固定。
Ⅲ型骨折除需對內踝行切開復位、內固定外, 外踝或腓骨骨折也應行鋼板螺釘內固定, 固定排骨是保證咫脹下端穩定性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