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損傷肝細胞 大多是特質性的, 與劑量無關, 無法預期。 臨床表現多樣, 可從無症狀生化指標異常至急性黃疸。 病理學上可表現為慢性炎症改變、內皮損傷或血栓症[如靜脈閉塞性疾病(VOD)]。 抗腫瘤藥物引起的肝損害的預後差別較大, 有些藥物肝臟毒性可逆, 有些即使停藥仍可造成纖維化或肝硬化。 如果存在肝臟基礎病如肝膽系統腫瘤、病毒性肝炎、營養不良等, 會增加抗腫瘤藥物引起肝損害的可能。
加重肝臟基礎病 存在肝臟基礎病的腫瘤患者, 化療可能使肝病加重, 同時也增加化療藥物肝損害的風險。
改變藥物代謝 肝功能不全可影響某些化療藥物的代謝, 使藥物濃度增加或作用時間延長, 從而增加藥物的毒性。 對腫瘤肝轉移的患者, 一般建議首次化療適當減量, 若肝轉移灶對化療有反應, 之後的化療可再提高劑量。
抗腫瘤藥物肝損害的診斷
1989年歐洲和美國專家在巴黎國際共識會議上對藥物性肝損害達成共識(巴黎共識), 將肝損害定義為:血清ALT或結合膽紅素水準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 或AST、ALP和總膽紅素水準同時升高, 且其中1項指標高於正常值上限的2倍以上。 此次會議還指出, 其他生化檢查指標對肝損害的診斷是非特異性的;而上述指標增高在正常值上限2倍以內時稱為“肝功能檢查異常”, 而不宜稱之為“肝損害”。
抗腫瘤藥物肝損害的診斷比較困難, 一般符合以下條件時, 認為藥物性肝損害的可能性較大:化療前無肝臟基礎病, 化療後出現臨床症狀或血生化異常, 停藥後肝損害改善, 再次用藥後肝損害出現更加迅速和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