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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佩戴眼鏡有哪些原則

配鏡目的主要是增進視力, 減少症狀, 解決視力疲勞, 解決複視象和斜視等。

一、開配鏡處方:要根據病人的年歲、工作性質、有無症狀、體質的健壯情況, 有無斜視, 是否戴過眼鏡等作參考。

二、處方的書寫:字跡要清楚, 標明符號, 度數多少, 柱鏡要標明軸位, 遠用或近用, 若加三棱鏡標明底的方向。

三、主觀驗光所得的結果基本是處方的度數, 如需變動應在驗光試鏡時調整好。

原則:近視眼:在不降低矯正視力的情況開給最低度數。

遠視眼:在同樣的視力情況給予最高度數。

四、散瞳驗光處方:

散瞳檢查屈光狀態在睫狀肌麻痹的情況下進行所得的結果是眼實際所需的全部屈光度數。

而配戴眼鏡則在有較強的調節能力下便用, 因此配鏡處方就不一定是驗光所得的結果, 要根據不同情況開給不同的處方。

1、遠視眼

1)低度數(1-3D)

兒童-A、裸眼視力正常, 又無症狀者可不配鏡。 B、有症狀或戴鏡確能提高視力者應配鏡, 處方適當降低些度數。

成人-根據:A、年歲-年輕人可戴部份度數, 近40歲者盡可能給足度數。 B、工作-近距離工作儘量戴足, 遠距離作業者可戴部份度數。 C、有症狀-應配鏡, 以能耐受為限。 D、已有眼鏡者-根據情況增減度數。

2)中、高度數(3D以上)

一般均有症狀, 或遠視力, 近視力有不同程度下降, 應配鏡。

A、視力下降者-應儘量以提高視力為主, 配戴部份度數。

B、有症狀-在不太影響遠視力的情況下, 儘量戴足些。

C、視力不能矯正, 或視力提高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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