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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濕性心臟病女性妊娠後應如何處理

患有風濕性心臟病的女性是否適宜妊娠取決於心臟病變的輕重程度, 心功能的代償狀態以及有無併發症等, 若心臟病變較輕, 心功能在Ⅱ級以下, 無心力衰竭史, 也無併發症存在者, 可以妊娠, 但妊娠期應定期進行隨訪, 出現特殊情況應及時予以處理措施。

1、禁忌患者妊娠超3個月酌情處理:不宜妊娠的孕婦, 若妊娠尚在3個月內, 應勸其做人工流產以終止妊娠;若妊娠已超過3個月, 則應按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2、心力衰竭時視病情採取措施:風濕性心臟病孕婦, 在3個月內已發生過心力衰竭, 如一般情況尚可,

應在醫生密切觀察下, 積極防治心衰, 直到分娩, 估計繼續妊娠危險性較大時, 則以終止妊娠為宜。

3、出現併發症終止妊娠:如妊娠期間發生肺水腫或心力衰竭等併發症時, 則應採取相應的措施迅速控制和施行中斷妊娠的手術。

風濕性心臟患者病情較重, 心功能在Ⅲ級以上, 既往有心力衰竭病史, 年齡在35歲以上, 風濕仍在活動或併發心律失常等各種併發症時, 應儘量避免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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