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妊娠合併肺動脈高壓的孕產婦死亡率高達百分之三十, 因此凡繼發性肺動脈高壓患者應于孕前積極治療原發病, 如先天性心臟病、嚴重二尖瓣狹窄的手術治療, 結締組織病的激素治療等。 無論原發還是繼發, 確診的肺動脈高壓尤其重度者應屬妊娠禁忌。 意外妊娠可在早孕期鎮痛下終止。 此原則應作為宣教及孕前、孕期諮詢的重要內容。
堅持妊娠或妊娠期才發現的肺動脈高壓應根據原發病性質、心功能級別、肺動脈高壓程度和妊娠周數綜合分析, 評估可否繼續妊娠。 輕度者, 孕期加強動態監護,
分析該類孕產婦死亡病例發現, 多數患者產後出血量雖僅100m!左右, 但治療卻很棘手。 低血容量與肺動脈高壓致右心功能不全構成矛盾雙方, 容量監測及容量治療均需將右心功能不全及肺動脈高壓因素考慮在內, 顧此失彼將導致搶救失敗。 比如右心功能不全時中心靜脈壓正常或高於正常均不能準確反映低血容量的糾正情況,
每日至少16 h的低流量吸氧可產生最大舒血管效應, 維持動脈氧分壓妻80 tnm Hg, 氧飽和度)百分之九十五是糾正低氧血症的重要措施。 肺、腦血栓栓塞症也常併發於該症產褥期, 應用抗凝、溶栓藥物如低分子肝素、華法林等有利於預防併發症及降低孕產婦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