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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妥類中毒

巴比妥類中毒概述

臨床上常用的巴比妥類藥物, 按其作用時間長短, 可分為四類:(1)長效類, 包括巴比妥和苯巴比妥(魯米耶), 作用時間6-8小時;(2)中效類, 包括異戊巴比妥(阿米妥), 作用時間3-6小時;(3)短效類, 包括司可巴比妥(速可眠), 作用時間2-3小時;(4)超短效類, 主要為硫噴妥鈉, 作用時間在2小時以內。 此類藥物易自消化道吸收, 其鈉鹽的水溶液易自肌肉吸收, 在體內可分佈一切組織和體液中, 一部分在肝內氧化破壞, 所形成的氧化物或以游離狀態或與葡萄糖醛酸結合後由腎排出;另一部分以原形從腎排出。 巴比妥類藥物為中樞抑制劑,

較大劑量可抑制呼吸中樞和血管運動中樞, 更大劑量可直接損害毛細血管、並可併發肝腎損害。

巴比妥類中毒臨床表現

1.輕度中毒:嗜睡, 但易喚醒, 言語不清, 感覺遲鈍, 有判斷及定向力障礙, 各種反射存在, 體溫、脈搏、呼吸、血壓均正常。
2.中度中毒:沉睡, 強力推動可喚醒, 但並非全醒, 不能答問, 旋有進入昏迷狀態。 腱反射消失, 呼吸稍慢但淺, 血壓正常, 角膜反射、咽反射仍存在, 可有唇、手指或眼球震顫。
3.重度中毒:深度昏迷, 早期可能有四肢強直、健反射亢進、踝陣攣、劃足底試驗陽性等, 後期則全身弛緩, 各種反射消失。 瞳孔對光反應存在, 有時瞳孔散大, 有時則縮小, 呼吸淺慢、不規則或是潮式呼吸, 可發生肺水腫(短效類中毒發生),

後期因墜積性肺炎而呼吸困難更甚。 脈搏細速、血壓降低, 嚴重者發生休克、尿少、或尿閉、氮質血症等, 最終可因呼吸中樞麻痹、休克或長期昏迷併發肺部感染而死亡。

巴比妥類中毒診斷依據

1.有應用過量本品病史;
2.尿液巴比妥類定性陽性;
3.臨床表現:意識障礙, 呼吸抑制, 昏迷, 呼吸抑制, 血壓下降。

巴比妥類中毒治療原則

1.洗胃:服藥未超三小時者, 可用1:4000高錳酸鉀溶液洗胃。
2.對沉睡或昏迷者, 密切觀察, 精心護理。
3.靜滴葡萄糖和靜注速尿, 促進巴比妥類藥物排泄。
4.維持血壓治療及抗感染、支援療法。
5.興奮呼吸中樞治療。
6.病情危重者血液透析治療。

巴比妥類中毒用藥原則

1.口服中毒者早期用1:4000高錳酸鉀溶液洗胃(反復多次),

洗胃後留置適量硫酸鈉於胃內。
2.靜滴葡萄糖、氯化鈉, 靜注速尿, 促進藥物由腎臟排泄。
3.對深度昏迷或有呼吸抑制病理可用美解眠加速反射恢復和清醒。
4.估計大部分藥物已吸收, 時間過長, 病情危重者用血液透析治療, 加強抗感染及支持療法。

輔助檢查

1.對輕度中毒者檢查專案以檢查框限“A”為主;
2.對重度中毒病例檢查專案可包括檢查框限“A”、“B”或“C”。

療效評價

1.治癒:症狀體征消失、無併發症。
2.好轉:症狀體征消失, 併發症未愈。
3.未愈:症狀體征無改善, 深度昏迷, 呼吸抑制和衰竭。

專家提示

該病主要是過量應用本品藥物所致的中樞抑制表現。 大劑量中毒可出現深度昏迷, 呼吸中樞麻痹, 休克而死亡。 預防本病的關鍵是對本品藥物的處方、使用、保管應嚴格管理,

特別是對精神不穩者和精神不正常的人。 要防止藥物依賴性。 長期服用大量巴比妥類藥物的人, 不能突然停藥, 應逐漸用其他藥物代替, 並逐漸減量、停藥。 口服本品者早期用1:4000高錳酸鉀洗胃, 服藥量大者即使超過4-6小時仍須反復洗胃, 洗胃後忌用硫酸鎂留置胃內, 以免鎂離子吸收後加重中樞神經系統抑制。 應用中樞興奮劑要注意適可而止, 切忌過量, 以免中樞神經系統過度興奮, 增加耗氧, 引起高熱, 心律失常和驚厥。 要注意補足液體, 應用利尿劑, 促進毒物從腎臟排泄。 病情嚴重者爭取作血液透析療法。 控制感染及支援療法對療效有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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