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藥品有效期不等於失效期

家庭藥箱中的藥品可以按存放目的和時間大致分為兩類, 長期備用藥品和臨時存放藥品。 長期備用藥品供平時小病偶用, 對象是全體家庭成員, 以非處方藥為主。 譬如緩解疼痛藥、暈車藥、防暑藥等。 根據家庭情況各有側重, 外用消炎藥也是許多家庭藥箱的必備內容。

臨時存放的藥品一般是為治療某種疾病就診時所取的藥品, 包括某些長期治療用藥, 如降血糖藥等, 針對性強, 有時效性, 治療過程結束就不用了, 藥箱僅是一個臨時存放場所而已。

只要是藥品就都應嚴格管理並按規定的有效期服用,

這一點是不分什麼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

專家告訴我們說, “因此, 藥品有效期的識別非常重要。 目前幾乎所有的藥品都標注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在藥品規定的保存條件下保證藥物品質的期限, 如果不能滿足條件, 則該期限相應縮短。 由於各廠家規定不一, 對藥品有效期和失效期的標注是不同的, 推算也不同。 ”

常見的有三種情況:

一是標明有效期的日期, 如“有效期至2008年10月”, 那麼該藥可以使用到2008年10月31日。 11月1日就過期不能用了;

二是標明失效期日期, 如果標注“失效期2008年10月”, 那麼該藥只能使用到2008年9月30日, 10月1日就過期不能用了;

三是標明有效期, 如果標注“生產日期2007年10月, 有效期3年”, 那麼該藥只能使用到2010年9月30日。

按照規定,

進口藥品也應標注中文注釋, 一般按西元紀年, 符合我們日常習慣, 有疑問時一定要向藥師諮詢。

相關用戶問答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