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黃燈信號的作用是淨空交叉路口, 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 黃燈亮時, 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 因此, 搶黃燈同樣屬於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這位負責人明確, 考慮到車輛制動距離、安全車距等因素, 當黃燈亮起時, 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 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不應當認定為搶黃燈。
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據介紹, 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中, 相當一部分是由於黃燈信號期間搶行、且未能及時通過路口導致的。
“搶一秒, 毀一生。 ”這位負責人表示, 搶黃燈也許節省了幾秒甚至是一秒, 但可能就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慘痛事故。 必須提醒廣大駕駛人,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駕車通過路口時一定要遵守交通信號, 保持安全間距, 不闖紅燈, 不搶黃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