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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認定搶黃燈情形詳解

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 黃燈信號的作用是淨空交叉路口, 使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在黃燈期間快速通過。 黃燈亮時, 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 因此, 搶黃燈同樣屬於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這位負責人明確, 考慮到車輛制動距離、安全車距等因素, 當黃燈亮起時, 只要機動車車身任何一部分已經越過停止線的, 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不應當認定為搶黃燈。

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持續閃爍的黃燈屬於閃光警示信號燈, 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 確認安全後通過。 此類信號燈主要目的是提醒和警示車輛和行人, 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

據介紹, 目前在因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中, 相當一部分是由於黃燈信號期間搶行、且未能及時通過路口導致的。

“搶一秒, 毀一生。 ”這位負責人表示, 搶黃燈也許節省了幾秒甚至是一秒, 但可能就會發生車毀人亡的慘痛事故。 必須提醒廣大駕駛人, 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駕車通過路口時一定要遵守交通信號, 保持安全間距, 不闖紅燈, 不搶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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