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22日在憲報刊登《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 建議規定除非獲工業貿易署署長髮出許可證, 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粉, 包括奶粉或豆奶粉。 任何人若違反有關規例,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特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 農曆年前推出的一系列與奶粉供應相關的措施收效, 但長遠仍有必要修例, 並認為不會影響自由貿易。 從事正式出入口的公司可申請出口證, 但會集中在有正式入口再轉口的公司, 而非適用於個人攜帶奶粉。
高永文說, 因應個人自用需要, 香港的父母可能會帶幼兒到內地旅行, 所以當局建議每名16歲以上人士可帶不超過1.8公斤奶粉, 即大概兩罐。 因不希望小朋友被捲入帶水貨行動, 故不容許16歲以下人士攜帶奶粉。
至於有意見質疑措施是否有必要和會影響香港自由港角色, 高永文重申這是不得已的措施。 措施生效後, 香港海關會嚴厲檢查出口人士攜帶的奶粉, 希望措施長遠可助香港保證本地父母和其嬰兒的奶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