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熟悉中醫藥的人來說,
都知道辨證論治這一名詞術語。
辨證論治是中醫藥學的特色之一,
這是中醫學的臨床學原則。
中醫治病就是要依這一原則進行。
這一原則強調因證候確定治療方法,
隨證候變化加減更換處方用藥。
治病強調“證”,
選擇治法和處方用藥必須以“證”為依據。
顯而易見,
只要有“證”可辨,
就可以立法處方,
這種治病方式有很大的靈活性,
適用範圍幾乎不受限制。
然而,
應該怎樣認識和應用這一原則,
才能更適合於惡性腫瘤的治療,
才能切中惡性腫瘤的本質呢?
從一般理論原則出發,
可以這樣認識問題: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命的是各種疾病,
而任何疾病都有病因和病理,
治療為什麼不針對病因和病理,
卻強調“證候”表現呢?這就涉及到病證關係。
專家認為,
就病證關係考察,
病是內隱的,
證是外現的。
證候一定是病的證候,
由病決定出現與否,
然而有了病不一定即刻就出現證候,
需要病發展到一定程度,
影響了組織器官的功能時,
才會出現相應證候。
而證候是病的反映,
但是證候反映疾病不是直接單一的。
因為不同的病在一定階段往往會出現相同的證候。
所以僅憑證候不能對不同疾病作出鑒別。
比如惡性腫瘤,
很可能在體內久已發生,
可是由於瘤體很小時,
沒影響到組織器官功能時,
可能完全不表現出證候。
這時,
僅限於四診方法,
就難探知惡性腫瘤的發生與存在。
另一方面,
腫瘤與其它疾病在一定時期內,
由於影響的器官功能相同,
也可能會出現相同的證候表現,
遇到此種情況,
如僅憑辨證論治,
而不考慮病的差別,
則一定會影響到治療效果。
從理論原則上說,
病與證應該是統一的。
然而,
病是先在內隱的,
它不但決定了“證”的有無,
同時也決定了“證”出現的早晚。
吸極少情況下,
才可能病與證同時發生。
所以,
就惡性腫瘤的診治目的而言,
雖然辨證論治具有靈活性,
適用的廣泛自由性,
然而,
不考慮辨病治療。
則一方面會貽誤治療時機,
同時也會出現捨本逐末的弊端。
就惡性腫瘤的特點觀察,
一般情況下,
其病因和病理是相對穩定的,
而證候表現是複雜多變的。
不論是辨證論治也好,
還是辨病論治也好,
治療的目的都是祛除疾病,
如果疾病的病因和病理得到了有效祛除。
那麼就達到了治病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
證候表現也會隨之消失。
反之,
雖然證候的有無輕重,
也反映腫瘤的狀態和治療效果,
但是這種外在反映有時是不准的,
同時也是不穩定的。
如腫瘤發展未影響到器官功能時,
往往無證候表現,
但不能依證候有無腫瘤是否發生。
而腫瘤的某些證候減輕或消失了。
也不可以據此就認為腫瘤消失或被治癒了。
因此,
在臨床實踐中,
不能把治療的目標死板地固定在證候上,
而應該借助現代科技條件,
針對腫瘤長穩定的病因病理建方用藥,
只有這樣才能準確療效。
就病證關係在惡生腫瘤中的實際而言,
病應該是決定的方面,
醫生只要掌握了病,
就能駕駛腫瘤的證候。
根據以上的對病證關係論證,
在惡性腫瘤的診療實踐中,
始終都應以病為主,
以證為輔,
病證結合。
儘管證候表現不同,
但是只要腫瘤的病本一致,
組方用藥的主體部分不宜變化過大,
吸能在次要成分方面進行調整,
以此適應證候變化要求。
否則,
就難以取得穩定的療效,
專家實踐多年,
依此理論思考,
在惡生腫瘤的治療用藥品,
總結出了規範性的穩定處方,
製成膠囊劑作為通用。
在此基礎上以湯液、散劑和外用藥作為規範處方的補充,
以滿足證候變化的要求,
獲得了滿意的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