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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腫瘤如何辨證論治

對熟悉中醫藥的人來說, 都知道辨證論治這一名詞術語。 辨證論治是中醫藥學的特色之一, 這是中醫學的臨床學原則。 中醫治病就是要依這一原則進行。 這一原則強調因證候確定治療方法, 隨證候變化加減更換處方用藥。 治病強調“證”, 選擇治法和處方用藥必須以“證”為依據。 顯而易見, 只要有“證”可辨, 就可以立法處方, 這種治病方式有很大的靈活性, 適用範圍幾乎不受限制。 然而, 應該怎樣認識和應用這一原則, 才能更適合於惡性腫瘤的治療, 才能切中惡性腫瘤的本質呢?

從一般理論原則出發,

可以這樣認識問題:危害人類健康和生命的是各種疾病, 而任何疾病都有病因和病理, 治療為什麼不針對病因和病理, 卻強調“證候”表現呢?這就涉及到病證關係。 專家認為, 就病證關係考察, 病是內隱的, 證是外現的。 證候一定是病的證候, 由病決定出現與否, 然而有了病不一定即刻就出現證候, 需要病發展到一定程度, 影響了組織器官的功能時, 才會出現相應證候。 而證候是病的反映, 但是證候反映疾病不是直接單一的。 因為不同的病在一定階段往往會出現相同的證候。 所以僅憑證候不能對不同疾病作出鑒別。 比如惡性腫瘤, 很可能在體內久已發生, 可是由於瘤體很小時, 沒影響到組織器官功能時, 可能完全不表現出證候。
這時, 僅限於四診方法, 就難探知惡性腫瘤的發生與存在。 另一方面, 腫瘤與其它疾病在一定時期內, 由於影響的器官功能相同, 也可能會出現相同的證候表現, 遇到此種情況, 如僅憑辨證論治, 而不考慮病的差別, 則一定會影響到治療效果。

從理論原則上說, 病與證應該是統一的。 然而, 病是先在內隱的, 它不但決定了“證”的有無, 同時也決定了“證”出現的早晚。 吸極少情況下, 才可能病與證同時發生。 所以, 就惡性腫瘤的診治目的而言, 雖然辨證論治具有靈活性, 適用的廣泛自由性, 然而, 不考慮辨病治療。 則一方面會貽誤治療時機, 同時也會出現捨本逐末的弊端。

就惡性腫瘤的特點觀察, 一般情況下, 其病因和病理是相對穩定的,

而證候表現是複雜多變的。 不論是辨證論治也好, 還是辨病論治也好, 治療的目的都是祛除疾病, 如果疾病的病因和病理得到了有效祛除。 那麼就達到了治病的目的, 一般情況下, 證候表現也會隨之消失。 反之, 雖然證候的有無輕重, 也反映腫瘤的狀態和治療效果, 但是這種外在反映有時是不准的, 同時也是不穩定的。 如腫瘤發展未影響到器官功能時, 往往無證候表現, 但不能依證候有無腫瘤是否發生。 而腫瘤的某些證候減輕或消失了。 也不可以據此就認為腫瘤消失或被治癒了。 因此, 在臨床實踐中, 不能把治療的目標死板地固定在證候上, 而應該借助現代科技條件, 針對腫瘤長穩定的病因病理建方用藥,
只有這樣才能準確療效。 就病證關係在惡生腫瘤中的實際而言, 病應該是決定的方面, 醫生只要掌握了病, 就能駕駛腫瘤的證候。

根據以上的對病證關係論證, 在惡性腫瘤的診療實踐中, 始終都應以病為主, 以證為輔, 病證結合。 儘管證候表現不同, 但是只要腫瘤的病本一致, 組方用藥的主體部分不宜變化過大, 吸能在次要成分方面進行調整, 以此適應證候變化要求。 否則, 就難以取得穩定的療效, 專家實踐多年, 依此理論思考, 在惡生腫瘤的治療用藥品, 總結出了規範性的穩定處方, 製成膠囊劑作為通用。 在此基礎上以湯液、散劑和外用藥作為規範處方的補充, 以滿足證候變化的要求, 獲得了滿意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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