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症主要表現為感知、思維、情感、意志行為等多方面障礙, 精神活動與周圍環境和內心體驗不協調, 脫離現實。 一般無意識障礙和明顯的智慧障礙, 可有注意、工作記憶、抽象思維和資訊整合等方面認知功能損害。 嚴格來講, 精神分裂症的診斷標準包括以下3項:
症狀標準
至少有下列9項中的2項:
1.反復出現的言語性幻聽;
2.明顯的思維鬆弛、思維破裂、言語不連貫, 或思維貧乏或思維內容貧乏;
3.思維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 或強制性思維;
4.被動、被控制, 或被洞悉體驗;
5.原發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謬的妄想;
6.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象徵性思維, 或語詞新作;
7.情感倒錯, 或明顯的情感淡漠;
8.緊張綜合征、怪異行為, 或愚蠢行為;
9.明顯的意志減退或缺乏。
嚴重程度標準
1.自知力障礙, 並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2.排除器質性障礙, 及精神活性物質和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病程標準
1.符合症狀標準和嚴重標準至少持續1個月, 單純性另有規定。
2.若同時符合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礙標準,
當情感症狀減輕到不能滿足情感性障礙症狀標準時,
需繼續滿足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標準至少2周以上,
方可診斷為精神分裂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