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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配臨床藥師

近日,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取代2002年制定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要求,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臨床藥師, 三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於5名, 二級醫院臨床藥師不少於3名。 醫療機構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本機構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8%。

《規定》強調,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 對藥物臨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經濟性進行監測。 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的管理, 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執行。 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

由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規定》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醫師、臨床藥師和護士組成的臨床治療團隊, 開展臨床合理用藥工作;應當配備臨床藥師, 臨床藥師應當全職參與臨床藥物治療工作, 對患者進行用藥教育, 指導患者安全用藥;應當建立臨床用藥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用藥錯誤和藥品損害事件監測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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