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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患病,怎麼用藥

懷胎十月, 對女性來說是一件艱辛的大事, 在這期間, 准媽媽孕育胎兒, 不僅體力、營養等各方面的生理負擔加重, 還要注意儘量避免接觸可能影響胎兒發育, 甚至導致胎兒畸形的因素——特別是藥物的影響。 然而, 妊娠十月, 要經歷春夏秋冬的考驗, 難免會遇到一些病痛。 眾所周知, 某些藥物可能引起流產或導致胎兒發育畸形, 當疾病找上門來了, 要不要吃藥?吃哪些藥?怎樣吃藥?……一大串問題困擾著這些未來媽媽。

用藥不當, 禍及後代

 

歷史上最著名的藥物致畸作用的例子是20世紀60年代初的反應停事件。

當時發現藥物反應停對妊娠嘔吐有非常好的治療作用, 可有效改善孕婦的妊娠反應。 然而, 不久之後, 產科醫生發現新生兒四肢短小畸形——即所謂“海豹樣兒”的發生率大大增加了。 經過調查, 這些畸形兒的母親均在妊娠早期使用過反應停, 從而證實反應停對胎兒有明顯的致畸作用。 另一個例子是在孕期服用過氟呱酸者, 其小孩發育明顯受阻, 表現為個子矮小。 現已查明氟呱酸對嬰幼兒和兒童的骨骺有促進過早骨化的副作用, 從而影響其身高。

一般來說, 受精後至第18天, 即停經33天內, 幾乎未見藥物有致畸作用;在受精後3周至3個月, 即停經33天至13周左右, 為胎兒致畸敏感期, 最易發生先天畸形。 妊娠3~5周, 致畸藥物可致中樞神經系統、心臟、腸、骨骼肌、肌肉等器官或系統畸形;妊娠34~39天,

可致無肢胎兒;在43~47天, 可致胎兒發育不全及肛門直腸狹窄。 妊娠3個月至足月, 為胎兒發育的最後階段, 此時可致中樞神經系統或生殖系統畸形。 在胚胎期具致畸作用的藥物還有酒精、己烯雌酚、放射性碘、氯黴素等。

不同的藥有不同的危害

抗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後應用氨基糖甙類可致胎兒永久性耳聾及腎臟毒性;四環素在妊娠35周後應用可致胎兒畸形或先天白內障、壞死性胰腺炎、嬰兒牙釉質發育不全等;長期應用紅黴素可致胎兒發生阻塞性黃疸;氯黴素可致灰嬰綜合征等。

激素類藥 14周內應用己烯雌酚可致胎兒腦積水等畸形;雄激素可致女嬰男性化;孕激素在14周內應用可致女嬰遲發腫瘤;妊娠早期應用口服避孕藥可致先天性心臟病等。

維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內大量應用維生素A可致胎兒低體重、畸形、流產、骨骼異常;分娩時應用大量維生素K可致嬰兒出現溶血、高膽紅素血症、核黃疸;長期過量應用維生素D可致胎兒高鈣血症、智力低下、無腦兒等。

用藥原則, 能不用則不用

首先, 孕婦不可隨意用藥, 可用可不用的藥物, 一律不用;其次, 用藥前應從母子雙方權衡利弊, 不能因為藥物有不良反應而放棄治療, 使病情惡化, 殃及母子。 在孕期患有結核、貧血、糖尿病、心血管等疾病時, 合理治療不僅對胎兒無害, 而且能防止胎兒受母體疾病的影響。 一般來說, 為防止誘發畸胎, 在妊娠頭3個月應儘量避免服用藥物,

尤其是已確定或懷疑有致畸作用的藥物。 如果使用過某些可能致畸的藥物, 特別是在孕早期用過此類藥物者, 建議終止妊娠為好;在必須用藥時應儘量選用對孕婦及胎兒無害或毒性小的藥物, 並採用適當的劑量、用藥途徑及時間, 最好能檢測血藥濃度;當孕婦不得已必須使用對胎兒有毒性的藥物時, 應密切觀察, 必要時使用對抗藥物。

孕期是關乎母子兩代人健康的特殊時期, 孕期用藥必須在醫生(最好是產科醫生)的指導下使用, 避免造成對胎兒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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