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不當, 禍及後代
歷史上最著名的藥物致畸作用的例子是20世紀60年代初的反應停事件。
一般來說, 受精後至第18天, 即停經33天內, 幾乎未見藥物有致畸作用;在受精後3周至3個月, 即停經33天至13周左右, 為胎兒致畸敏感期, 最易發生先天畸形。 妊娠3~5周, 致畸藥物可致中樞神經系統、心臟、腸、骨骼肌、肌肉等器官或系統畸形;妊娠34~39天,
不同的藥有不同的危害
抗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後應用氨基糖甙類可致胎兒永久性耳聾及腎臟毒性;四環素在妊娠35周後應用可致胎兒畸形或先天白內障、壞死性胰腺炎、嬰兒牙釉質發育不全等;長期應用紅黴素可致胎兒發生阻塞性黃疸;氯黴素可致灰嬰綜合征等。
激素類藥 14周內應用己烯雌酚可致胎兒腦積水等畸形;雄激素可致女嬰男性化;孕激素在14周內應用可致女嬰遲發腫瘤;妊娠早期應用口服避孕藥可致先天性心臟病等。
維生素類藥 妊娠14周內大量應用維生素A可致胎兒低體重、畸形、流產、骨骼異常;分娩時應用大量維生素K可致嬰兒出現溶血、高膽紅素血症、核黃疸;長期過量應用維生素D可致胎兒高鈣血症、智力低下、無腦兒等。
用藥原則, 能不用則不用
首先, 孕婦不可隨意用藥, 可用可不用的藥物, 一律不用;其次, 用藥前應從母子雙方權衡利弊, 不能因為藥物有不良反應而放棄治療, 使病情惡化, 殃及母子。 在孕期患有結核、貧血、糖尿病、心血管等疾病時, 合理治療不僅對胎兒無害, 而且能防止胎兒受母體疾病的影響。 一般來說, 為防止誘發畸胎, 在妊娠頭3個月應儘量避免服用藥物,
孕期是關乎母子兩代人健康的特殊時期, 孕期用藥必須在醫生(最好是產科醫生)的指導下使用, 避免造成對胎兒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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