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懷孕生產對心律失常的負荷有多大

心律失常孕婦在日常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 從事日常輕工作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或者日常任何活動均不能進行, 休息時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 根本不應懷孕。 由於妊娠期, 分娩期, 產褥期均可加重心臟負擔, 促成心力衰竭, 嚴重危及孕婦、產婦生命, 故孕婦有了心律失常應引起重視。

妊娠後, 迴圈血量增加, 在32周時達到高峰, 增加了心臟的負荷。 同時在妊娠晚期, 由於子宮增大, 橫膈上升, 心臟呈橫位, 大血管紆曲, 使心臟前後負荷增加, 心臟負擔更重。 分娩時子宮強烈收縮, 及屏氣用力, 肺及內臟的血液被擠向心臟,

使心排出量較臨產前增加百分之四十, 更加重心臟負擔。 產後24~48小時, 由於橫膈突然下降, 心臟復位, 腹內壓驟減, 血液湧回內臟及大血管, 末梢迴圈阻力增加, 子宮驟然縮複, 大量血流回心臟, 產後1周內, 瀦留之細胞外液及其它物質, 均需經血液迴圈經腎排出, 這些因素均增加心臟負擔。

上述變化在心功能正常的孕婦、產婦可做生理性調節, 但心功能不全的心律失常患者則往往難以承受, 易繼發心力衰竭。

孕婦發生心力衰竭時, 子宮缺氧, 可使子宮收縮而致流產或早產, 也可因血氧飽合度降低而引起胎兒缺氧, 發生胎兒宮內窒息。

由上可知, 患有心律失常的孕婦, 如果心功能不全, 不能承擔妊娠帶來的心臟負擔,

不僅有發生心力衰竭的可能, 嚴重者還可危及孕婦和胎兒的生命。

有心律失常的孕婦、產婦能否承受妊娠、分娩及產後的一系列負擔, 關鍵在於心臟的代償功能。 一般將心功能分為4級:

Ⅰ級:有器質性心臟病, 但日常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日常一般體力活動受限制, 稍有活動即感心慌、氣急。

Ⅲ級:日常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 從事日常輕工作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

Ⅳ級:日常任何活動均不能進行, 休息時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

一般來說, 患有心律失常, 心功能在Ⅰ、Ⅱ級的孕婦可以繼續妊娠。 若平時心功能即只有Ⅲ、Ⅳ級的婦女則根本不應懷孕。 夫妻雙方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切實採取避孕措施。 如果避孕失敗則應在妊娠早期做人工流產,

不能延誤時機。

相關用戶問答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