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律失常孕婦在日常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 從事日常輕工作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或者日常任何活動均不能進行, 休息時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 根本不應懷孕。 由於妊娠期, 分娩期, 產褥期均可加重心臟負擔, 促成心力衰竭, 嚴重危及孕婦、產婦生命, 故孕婦有了心律失常應引起重視。
妊娠後, 迴圈血量增加, 在32周時達到高峰, 增加了心臟的負荷。 同時在妊娠晚期, 由於子宮增大, 橫膈上升, 心臟呈橫位, 大血管紆曲, 使心臟前後負荷增加, 心臟負擔更重。 分娩時子宮強烈收縮, 及屏氣用力, 肺及內臟的血液被擠向心臟,
上述變化在心功能正常的孕婦、產婦可做生理性調節, 但心功能不全的心律失常患者則往往難以承受, 易繼發心力衰竭。
孕婦發生心力衰竭時, 子宮缺氧, 可使子宮收縮而致流產或早產, 也可因血氧飽合度降低而引起胎兒缺氧, 發生胎兒宮內窒息。
由上可知, 患有心律失常的孕婦, 如果心功能不全, 不能承擔妊娠帶來的心臟負擔,
有心律失常的孕婦、產婦能否承受妊娠、分娩及產後的一系列負擔, 關鍵在於心臟的代償功能。 一般將心功能分為4級:
Ⅰ級:有器質性心臟病, 但日常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日常一般體力活動受限制, 稍有活動即感心慌、氣急。
Ⅲ級:日常一般體力活動明顯受限, 從事日常輕工作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
Ⅳ級:日常任何活動均不能進行, 休息時即感心慌、氣短、呼吸困難。
一般來說, 患有心律失常, 心功能在Ⅰ、Ⅱ級的孕婦可以繼續妊娠。 若平時心功能即只有Ⅲ、Ⅳ級的婦女則根本不應懷孕。 夫妻雙方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 切實採取避孕措施。 如果避孕失敗則應在妊娠早期做人工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