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 肺癌的化療一般不能達到根治, 故在化療的一定階段, 可能時應配合手術或放射治療, 以加強腫瘤局部或區域性控制。
同時, 化療時應盡可能根據病人的耐受情況給予較高劑量。 對肺癌的化療來說, 一定程度的消化道反應和骨髓抑制是難以避免的, 療程數也應根據病人的反應和療效適當加大, 盡可能爭取達到完全緩解。
2.療程的間隔, 由於現存藥物毒性作用在停藥後常可延續數周, 每個周期間要間隔進行自開始化療日算起每隔4~6周進行, 但必須使藥物毒性反應消失後再用下一個療程。
3.化療過程中的停藥或換藥指征。
(1)病人一般情況迅速惡化, 出現惡病質。
(2)毒性反應達3~4級, 對病人健康有一定威脅。
(3)有併發症發生, 如發熱>38度, 或有出血傾向等。
(4)治療1~2療程病變仍進展, 或雖趨於穩定但在休息期再度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