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 非活動性肺結核對婦女妊娠經過和胎兒發育並無多大影響, 且妊娠對肺結核的病情也無明顯影響。 但是, 病變範圍較大的活動性肺結核如血型播散型肺結核和浸潤型肺結核, 易發生流產和早產。 妊娠分娩會加重病情, 甚至引進產婦死亡。 因此, 育齡婦女患肺結核正處於活動期應避免懷孕, 應在妊娠12周內行人工流產, 根治肺結核再考慮妊娠。
一般認為, 妊娠合併肺結核可採用短程化療, 儘早聯合用藥, 選用異煙肼、利福平較為安全, 禁用鏈黴素, 否則可導致嬰兒耳聾。 由於肺結核孕婦體內的結核桿菌通過血行播散傳給胎兒,
由於婦女和她們的孩子接觸密切, 所以母親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就會對嬰兒構成真正威脅。 時常在母親自己死于肺結核之前, 已無意地給她們的孩子傳染上了結核病。 儘管肺結核母嬰傳播的發生率低於5%, 若肺結核孕婦分娩時痰檢結核桿菌為陰性, 則新生兒應接種卡介苗, 但不必治療, 盡可能不使母嬰隔離, 母乳餵養的嬰兒應繼續母乳餵養, 每次餵奶前要帶上口罩;哺乳婦女應繼續服抗結核藥;如母親分娩時痰檢為陽性, 且嬰兒情況良好, 則應給嬰兒3個月的預防性化療, 而不接種卡介苗。
3個月後結核菌素試驗如為陰性, 可停用異煙肼, 接種卡介苗;如為陽性, 再化療3個月;如結核菌素試驗結果轉為陰性可給嬰兒接種卡介苗;若嬰兒有結核中毒症狀, 表現低熱、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症狀時, 應給予全程抗結核治療, 以預防結核性腦膜炎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