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患者的化療一般不能達到根治的目的, 故在化療的一定階段, 應配合手術或放射治療, 以加強腫瘤的局部或區域性控制。 同時, 化療時應根據患者的耐受情況盡可能給予較高的用藥劑量。 化療過程中出現一過性的消化道反應和骨髓抑制是難以避免的, 療程數也應根據患者的反應和療效適當加大, 應盡可能爭取完全緩解病情。
由於現存藥物的毒性作用在停藥後常可延續數周, 故每個周期間要有間隔, 自開始化療日算起每隔4~6 周進行一次, 但必須在藥物毒性反應消失後再進行下一個療程。
化療過程中的停藥或換藥指征:①治療1~2 療程後病變仍進展, 或化療時病變雖趨於穩定但在休息期再度惡化。 ②毒性反應達3~4級, 對患者的健康有一定威脅。 ③有併發症發生, 如體溫高於38℃, 或有出血傾向。 ④患者的一般情況迅速惡化, 出現惡病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