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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媽媽如何掌握科學的用藥規則

1、有受孕可能的婦女用藥時, 需注意月經是否過期;孕婦看病就診時, 應告訴醫生自己已懷孕和妊娠時間, 而任何一位醫生在對育齡婦女問病時都應詢問末次月經及受孕情況。

2、用藥必須有明確的指征和適應症。 既不能濫用, 也不能有病不用, 孕婦因為疾病同樣會影響胎兒, 更不能自選自用藥物, 一定在醫生的指導下使用已證明對胚胎與胎兒無害的藥物。

3、可用可不用的藥物應儘量不用或少用。 尤其是在妊娠的頭3個月, 能不用的藥或暫時可停用的藥物, 應考慮不用或暫停使用。

4、用藥必須注意孕周,

嚴格掌握劑量、持續時間。 堅持合理用藥, 病情控制後及時停藥。

5、當兩種以上的藥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療效時, 就考慮選用對胎兒危害較小的藥物。

6、已肯定的致畸藥物就禁止使用。 如孕婦病情危重, 則慎重權衡利弊後, 方可考慮使用。

7、能單獨用藥就避免聯合用藥, 能用結論比較肯定的藥物就不用比較新的藥。

8、禁止在孕期用試驗性用藥, 包括妊娠試驗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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