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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售酒最高罰兩千

經營酒須備案登記

《徵求意見稿》要求,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 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首次備案登記, 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資訊和登記材料, 建立備案登記檔案, 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 並向社會公佈。

須填酒類流通隨附單

意見稿規定, 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 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資訊。 《隨附單》附隨於酒類流通的全過程,

單隨貨走, 單貨相符, 實現酒類商品全過程流通資訊的可追溯性。

《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位址、備案登記號、聯繫方式)、購貨單位元名稱、銷售日期等內容, 並加蓋經營者印章。 酒類經營者應建《隨附單》台賬, 如實記錄酒類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進貨日期、售貨日期(限批發商)、供貨方名稱、備案登記號、聯繫方式等內容。 同時《隨附單》台賬記錄應保存至少兩年。 供貨方若無《隨附單》, 酒類經營者不得購買。

禁止流動賣散裝酒

意見稿還規定, 酒類經營者應在固定地點貼標銷售散裝酒, 禁止流動銷售散裝酒。

根據《徵求意見稿》, 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

必要時, 酒類經營者應要求買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證件。

意見稿還規定了懲處力度。 如:對於重複使用、轉借、代開、偽造、買賣和騙取《隨附單》, 或向無證件供應商購買酒類商品的經營者, 處10000元以下罰款, 並向社會公告。 對於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酒類商品存在的安全品質問題, 或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的經營者, 處2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私自批發、零售、儲運商務部禁止的酒類商品, 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 處30000元以下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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