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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到期食品必須醒目提示

明確臨近保質期判斷標準

據瞭解, 超過保質期食品由於超過了食品的安全保質期限, 可能產生大量有害物質或者致病菌超標。 針對頻頻出現的過期食品, 《辦法》規定,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工商、品質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方面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根據規定, 為了加強監管, 工商、質監部門應加強日常巡查, 對散裝即食食品的管理情況, 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銷毀記錄、視頻監控資料等進行重點檢查;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還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日常監督管理資訊公示制度, 公開日常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資訊。

在超過保質期食品的界定方面, 《辦法》規定, 對於有標示保質期(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標示)的, 以所標示的保質期為標準;二是沒有標示保質期的現場制售商品, 超過當天營業時間的即為過期。

同時, 《辦法》還明確了臨近保質期食品的判斷標準, 其中, 保質期為5天以上不足15天的, 期滿之日前2天為臨近保質期食品, 而對保質期不足2天的則不設臨近保質期, 避免食品一出廠即成為臨近保質期食品的現象。

過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

《辦法》首次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確立該制度, 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 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在銷售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而商場超市還要集中陳列銷售, 採取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商品時, 應當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 不得隱藏該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而對於當天到期食品, 經營者要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後應當儘快食用, 尤其應當在冷菜、冷葷、熟食、滷味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區域的顯著位置向消費者作出提示, 告知消費者所購買的散裝即食食品在常溫下保存時間超過2小時的, 再次食用前應當確認食品未變質並予以充分加熱。

據瞭解, 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流通環節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規定停留在禁止經營、退出市場、做好相關記錄等方面, 沒有涉及銷毀問題, 法律依據的空白給了食品經營者較大的隨意性。

為此, 《辦法》規定, 超過保質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 必須分類清點、封存並登記造冊, 並禁止超過保質期食品實施實物退貨, 對於銷毀超過保質期食品做了詳細規定, 明確了銷毀的時限, 其中易腐爛變質食品應當在超過保質期的當天銷毀;銷毀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根據規定, 大中型食品超市應當建立超過保質期食品處理情況公示制度, 每季度公佈銷毀的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處理方式等內容。

市法制辦在說明中指出, “從管理實際出發, 該項規定只對大中型食品超市作要求, 在條件成熟時再在全市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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