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劑的組成,
雖然有一定的原則,
但是在臨床應用時,
還需要隨著病情的變化、休質的強弱、年齡的大小,
以及生活習慣的不同等,
予以靈活地加減運用才能切合病情,
收到預期的效果。
那麼,
方劑變化的規律是什麼呢?大致有四條規律。
1、藥味加減的變化:指隨證加減,
即一個方劑在君藥、主證不變的情況下,
隨著兼證或次要症狀的不同,
加減其次要藥味。
但需注意,
如果減去方中君藥,
那就不屬於藥味加減的變化了。
例如桂枝湯證主治外感風寒表虛證,
若兼咳喘者,
則加厚樸,
杏仁,
名桂枝加厚朴杏子湯,
屬於方劑藥味增加的變化;如因誤用下法,
桂枝湯證兼脈促、胸滿者,
則減芍藥,
名桂枝去芍藥湯,
屬於方劑藥味減少的變化。
2、藥物配伍的變化:指君藥或主要藥物配伍變化時,
可以直接影響該方的主要作用。
例如麻黃湯中,
麻黃配桂枝,
則為辛溫發汗劑,
用於傷寒表實證;麻杏甘石湯中,
麻黃配生石膏為解表清熱之劑,
用於壯熱無汗而喘之證。
3、藥量加減的變化:指方中藥物不變,
只加減藥量,
則方劑功效強弱隨之改變,
治療物件也不相同,
方名也有改變。
例如四逆湯與通脈四逆湯的藥物組成相同,
但藥量不同,
結果通脈四逆湯比四逆湯的回陽救逆之力大。
小承氣湯與厚朴三物湯,
由於組成相同麗藥量不同,
君藥不同,
則治療物件不同,
方名也不同,
前者主治陽明腑實證,
後者主治氣機阻滯證。
4、劑型更換的變化:指同一個方劑,
由於劑型不同,
治療疾病也有區別。
凡病證日久,
不能急於求救,
多採用丸劑緩治。
例如《傷寒論》中將抵當湯改為抵當丸,
張潔古將《金匱要略》中的枳術湯改為枳術丸,
都是劑型變化的例子。
總之,
在辨證論治的前提下,
掌握方劑的變化規律,
就能在臨床實踐中,
靈活運用成方,
適應複雜的病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