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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方治病論--《醫學源流論》卷上

古人用藥立方, 先陳列病症, 然後雲某方主之。 若其症少有出入, 則有加減之法, 附于方後。 可知方中之藥, 必與所現之症纖悉皆合, 無一味虛設, 乃用此方, 毫無通融也。 又有一病而雲某方亦主之者, 其方或稍有異同, 或竟不同, 可知一病並不止一方所能治。 今乃病名稍似, 而其中之現症全然不同, 乃亦以此方施治, 則其藥皆不對症矣。 並有病名雖一, 病形相反, 亦用此方, 則其中盡屬相反之藥矣。 總之欲用古方, 必先審病者所患之症, 悉與古方前所陳列之症皆合, 更檢方中所用之藥, 無一不與所現之症相合,

然後施用, 否則必須加減。 無可加減, 則另擇一方。 斷不可道聽塗說, 聞某方可以治某病, 不論其因之異同, 症之出入, 而冒昧施治。 雖所用悉本于古方, 而害益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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