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經方辨證體系引入“方證對應”來闡述經方的辨證施治實質, 那麼我們首先必須厘清“證”與“方”在《傷寒論》中的定義及其內涵和外延, 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係, 才能明瞭什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方證對應”。
“證”的概念
中醫學中的“證”實際上概括了整個病機以及病因、病位、病性、病勢等各方面內容, 揭示了人體內部正邪相爭的本質。 古代經方醫家通過長期的應用總結, 其所賦予“證”的定義以及內涵和外延, 與“辨證施治”之“證”沒有本質的區別, 綜觀《傷寒論》條文, 其中關於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等的闡述比比皆是,
“方”的概念
《康熙字典》對“方”的釋義之一是:“又術也, 法也。 《易·繫辭》:方以類聚。 《疏》:方, 謂法術性行。 《左傳·昭二十九年》:官修其方。 《注》:方, 法術。 ”可以看出, “方”應當是從法和術的層面去認識的, 也就是說, “方”不單只就藥物的配伍而言, 而且也是治則和治法的具體體現。 再看《傷寒論序》, 仲景曰:“怪當今居世之士, 曾不留神醫藥, 精究方術, 上以療君親之疾, 下以救貧賤之厄, 中以保身長全, 以養其生。 ”“余宿尚方術,
“方證相對”之“證”
等同“辨證施治”之“證”
如此一來, 我們可以明確認識到《傷寒論》是一個完整的醫學體系, 其“方證對應”的辨證施治體系具有中醫學辨證施治的基本要素, 包括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及方藥、劑量、煎服法以及誤治救誤、將息、調攝、禁忌、注意事項等等, 兩者的內涵和外延無實質區別, 若“方證對應”不能成立, 則辨證施治亦無從談起。 另外, 我們還可以看出, 《傷寒論》各篇首皆冠以“辨某某病脈證並治”, “脈證”者何?當為上述之“證”;“治”者何?亦即上述之“方”。
那為何經方辨證體系以“方證相對”這一概念來闡述辨證施治的本質,
《漢書·藝文志·方技略》曰:“醫經者, 原人血脈、經絡、骨髓、陰陽、表裡……調百藥齊和之所宜”“經方者, 本草石之寒溫, 量疾病之淺深……以通閉解結,
由上可知, 《傷寒論》正是在正確認識到患病機體正邪相爭這一疾病發展規律的基礎上, 依託上述八綱屬性變化規律組合的病位元、病性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