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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證對應”體現辨證施治實質

既然經方辨證體系引入“方證對應”來闡述經方的辨證施治實質, 那麼我們首先必須厘清“證”與“方”在《傷寒論》中的定義及其內涵和外延, 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係, 才能明瞭什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方證對應”。

“證”的概念

中醫學中的“證”實際上概括了整個病機以及病因、病位、病性、病勢等各方面內容, 揭示了人體內部正邪相爭的本質。 古代經方醫家通過長期的應用總結, 其所賦予“證”的定義以及內涵和外延, 與“辨證施治”之“證”沒有本質的區別, 綜觀《傷寒論》條文, 其中關於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等的闡述比比皆是,

如:第117條“燒針令其汗, 針處被寒”(病因類);第136條“此為水結在胸脅也”(病機類);第51條“脈浮者, 病在表”(病位類);第7條“病有發熱惡寒者, 發于陽也;無熱惡寒者, 發于陰也”(病性類);第4條“脈若靜者, 為不傳;頗欲吐, 若躁煩, 脈數急者, 為傳也”(病勢類)……即可說明。

“方”的概念

《康熙字典》對“方”的釋義之一是:“又術也, 法也。 《易·繫辭》:方以類聚。 《疏》:方, 謂法術性行。 《左傳·昭二十九年》:官修其方。 《注》:方, 法術。 ”可以看出, “方”應當是從法和術的層面去認識的, 也就是說, “方”不單只就藥物的配伍而言, 而且也是治則和治法的具體體現。 再看《傷寒論序》, 仲景曰:“怪當今居世之士, 曾不留神醫藥, 精究方術, 上以療君親之疾, 下以救貧賤之厄, 中以保身長全, 以養其生。 ”“余宿尚方術,

請事斯語。 ”可見張仲景所謂之“方術”, 即是寓“方”以“術”, 賦予了“方”的治則、治法內涵, 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方”。

“方證相對”之“證”

等同“辨證施治”之“證”

如此一來, 我們可以明確認識到《傷寒論》是一個完整的醫學體系, 其“方證對應”的辨證施治體系具有中醫學辨證施治的基本要素, 包括病因、病機、病位、病性、病勢及方藥、劑量、煎服法以及誤治救誤、將息、調攝、禁忌、注意事項等等, 兩者的內涵和外延無實質區別, 若“方證對應”不能成立, 則辨證施治亦無從談起。 另外, 我們還可以看出, 《傷寒論》各篇首皆冠以“辨某某病脈證並治”, “脈證”者何?當為上述之“證”;“治”者何?亦即上述之“方”。

那為何經方辨證體系以“方證相對”這一概念來闡述辨證施治的本質,

而非直接沿用“辨證施治”這一概念呢?筆者認為, 此緣於《傷寒論》書中“以方名證”的獨特命名方式, 如“麻黃湯證”, 其在臟腑辨證體系中則以“風寒表實證”名之;“白虎湯證”, 其在衛氣營血辨證體系中則以“氣分證”名之……可以明顯看出, 各個辨證體系之間其所謂“證”的實質是一致的, 亦即“方證相對”之“證”與“辨證施治”之“證”, 其內涵與外延是基本等同的, 只是命名方式的不同而已。 況且《傷寒論》實際上已明確地表述了“方證對應”的基本原則, 即“觀其脈證, 知犯何逆, 隨證治之”, 這一辨證施治精神始終貫徹於《傷寒論》全書。

《漢書·藝文志·方技略》曰:“醫經者, 原人血脈、經絡、骨髓、陰陽、表裡……調百藥齊和之所宜”“經方者, 本草石之寒溫, 量疾病之淺深……以通閉解結,

反之于平。 ”可以看出, 經方學派的醫學體系是不同于醫經學派的, 然兩者的理論基礎都離不開八綱, 即陰、陽、寒、熱、虛、實、表、裡, 可以說“八綱”是中醫學各個體系及流派認識疾病和方藥效用規律的共同理論基礎。 同樣, 《傷寒論》一書當然也是應用“八綱”為理論基礎的, 即“方”是針對基於“八綱”層面的病因、病位、病性、病勢及其所包含的病機等組合而成的“證”而設, 縱然臨床症狀千變萬化, 皆可歸結到“八綱”的層面, 故“方”的變化就是依據上述“證”的八綱屬性的變化規律而發生變化。

由上可知, 《傷寒論》正是在正確認識到患病機體正邪相爭這一疾病發展規律的基礎上, 依託上述八綱屬性變化規律組合的病位元、病性模式,

總結出了六大類最基本的患病機體一般規律反應, 形成了六經辨證體系, 並根據此一般規律反應條件下的特定症狀反應, 通過“方證對應”的辨證施治手段而給出相應的方證, 即隨著“證”的變化, “方”亦隨之而變的“方證對應”辨證施治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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