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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併肺結核

【概述】

妊娠合併肺結核近年來雖然在發達國家已較少, 但在發展中的國家卻並非罕見。 在抗結核藥物問世之前, 結核病無論對孕婦及胎、嬰兒均有不良影響, 但從70年代以來, 由於抗結核藥物的發展, 則對孕期的肺結核患者可有良效, 使妊娠合併肺結核已不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診斷】

若孕婦有低熱、消瘦、乏力、盜汗等症狀時, 應重視查找原因以排除肺結核的可能, 並予胸部攝片、痰檢抗酸桿菌以明確診斷。

【治療措施】

1.加強產前保健:多數患者在孕前已明確診斷而及時治療, 妊娠均可獲良好結局, 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視,

個別肺結核重度患者, 一旦懷孕可發生不良後果。

2.播散性或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未經治療者, 應在孕6~8周內, 行人工流產術後, 經治療病情穩定後再妊娠。

3.藥物治療:妊娠期已不主張應用鏈黴素。 Dnider等1980年指出, 在206例孕期應用鏈黴素治療肺結核患者中, 其嬰兒有34例有聽神經受累致使有聽力減退或完全喪失, 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鏈黴素治療。

孕期結核病的第一線藥物為異煙肼(INH)、乙胺丁醇, 如再加用維生素B6則可防止INH對胎兒潛在的神經毒性, 所以INH與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為首選藥。 第二線藥物則以利福平, 氨硫脲或卡那黴素為主。 利福平在孕16周以後使用則更安全。 用藥的療程為病情基本控制後,

再繼續應用1~1.5年。 對於伴有高熱、毒性症狀明顯的患者, 可用對氨水楊酸12g加於5%葡萄糖液500ml中, 每日靜脈滴注, 持續1~2個月;待病情好轉後, 再選用聯合抗結核藥物治療。

4.產科處理

(1)孕期處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 抗結核治療和孕期保健必須同時進行。 對嚴重患者應在結核病療養院或家中對她們行孕期保健檢查, 特別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勵, 消除思想負擔, 有利防止高血壓等妊娠併發症。

(2)分娩期的處理:產程開始更注意熱能的供應和休息, 防止由熱能供應不足或精神緊張而引起的宮縮乏力。 第二產程多需產鉗或胎頭吸引器助產, 以免疲勞過度使病情加重。 如需剖宮產者, 均行硬膜外麻醉為妥。 產後注意出血感染。

(3)產褥期的處理:對於活動性肺結核產婦, 必須延長休息和繼續抗結核治療及增加營養, 並積極防治產褥期感染。 新生兒應與患母隔離, 並及時接種卡介苗。 如果產婦為播散性肺結核患者, 則其嬰兒需用INH每日15~20mg/kg, 持續1年;如果結核菌素皮膚試驗及胸片均陰性, 則可用卡介苗;如皮膚試驗陽性而胸片陰性, 則需繼用INH1年;如皮膚試驗及胸片均為陽性, 則需另加他抗結核藥物。

必須注意的是如遇有產後原因不明的發熱, 不能以宮內感染解釋, 則應考慮是否有肺結核病灶的擴散, 應進一步行胸片檢查, 明確診斷。

【臨床表現】

活動性肺結核患者, 尤其是病灶較廣泛的中、重度患者, 妊娠與分娩均能促使結核病情惡化, 特別是重度而又未經抗結核治療且又無產前檢查的孕婦,

妊娠和分娩將使病情加劇甚(或)死亡。 活動性肺結核, 如血行播散性肺結核、慢性纖維空洞型肺結核患者如一旦懷孕, 則有使病情進一步惡化的可能。

由肺結核對妊娠的影響來看, 特別是重症患者由於疾病可致慢性缺氧, 則死胎或早產的發生率增加。 但無論如何, 自從70年代抗結核藥物的進展以來, 凡經積極治療者, 對母嬰預後已較以往有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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