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上放著一封某雜誌社轉來的讀者來信,
信中提出了一個難題:在作婚姻的抉擇時,
究竟應該選擇自己所愛的人,
還是愛自己的人?換句話說,
為了婚姻的幸福,
愛和被愛何者更為重要?
對於這個問題,
我可以不假思索地給出一個肯定正確無誤的答覆:愛和被愛同樣重要,
兩者都是幸福婚姻的必不可少的條件。
無論是和自己不愛的人結合,
還是和不愛自己的人結合,
都不可能真正感到幸福。
然而,
這個正確的答覆過於抽象,
並不能切中具體的生活情境。
事實上,
一個人如果遇到了自己深愛同時也深愛自己的人,
就不存在所謂抉擇的問題了。
難題的提出恰恰是因為沒有遇到這樣的理想物件,
於是不得已退而求其次,
只好在不甚理想的物件中間進行選擇。
鑒於現實中理想愛情的稀少,
面臨類似選擇的情境差不多是生活的常態,
所以這個問題有權得到認真的對待。
可是,
當我試圖認真思考這個問題時,
我發現我完全沒有能力給出一個答案。
男女之間的情感糾纏,
波譎雲詭,
氣象萬千,
當局者固然迷,
旁觀者又何嘗清?我至多只能說,
如果你不得已退而求其次,
你的退步也要適可而止。
設有某君,
你極愛他,
但他完全不愛你,
此君可以免談。
或者相反,
他極愛你,
但你完全不愛他,
此君也可免談。
總之,
如果一方完全無意,
就決不可勉強,
因為即使勉強成事,
結果可以預料是很悲慘的。
不過,
如果一方真的完全無意,
其實也就不存在選擇的問題了。
糾纏的發生,
選擇的必要,
往往是因為一方相當有意,
另一方卻在有意無意之間。
也就是說,
一方很愛另一方,
而另一方則僅僅是比較喜歡這一方,
所以仍能維持著一種糾纏的格局(別有所圖者不在此論)。
讓我嘗試著分析一下這種情況。
愛情受理想原則支配,
婚姻受現實原則支配。
愛情本身擁有一種盲目的力量,
會使人不顧一切地追求心目中的偶像。
所以,
當一個人考慮是否要與不太愛自己的或自己不太愛的人結婚時,
她(他)已經在受現實原則支配了。
理想原則追求的是幸福(事實上未必能追求到),
現實原則要求避免可預見的不幸(結果往往也就不會太不幸)。
可以用兩個標準來衡量婚姻的品質,
一是它的愛情基礎,
二是它的穩固程度。
這兩個因素之間未必有因果關係,
所謂“佳偶難久”,
熱烈的愛情自有其脆弱的方面,
而婚姻的穩固往往更多地取決於一些實際因素。
兩者俱佳,
當然是美滿姻緣。
然而,
如果其中之一甚強而另一稍弱,
也就算得上是成功的婚姻了。
以此而論,
雙方中只有一方深愛而另一方僅是喜歡,
但在婚姻的穩固性方面條件有利,
例如雙方性格能夠協調或互補,
則此種結合仍可能有良好前景,
而在長久婚姻生活中生長起來的親情也將彌補愛情上的先天不足。
當然,
雙方愛情的不平衡本身是一個不利於穩固性的因素,
而其不利的程度取決於不平衡的程度和當事人的稟性。
感情差距懸殊,
當然不宜結合。
在差距並不懸殊的情況下,
如果愛得熱烈的那一方嫉妒心強,
非常在乎被愛,
或者不太投入的那一方生性浪漫,
渴望轟轟烈烈愛一場,
則也都不宜結合,
因為明擺著遲早會發生不可調和的衝突。
所以,
在選擇一個你很愛但不太愛你的人時,
你當自問,
你是否足夠大度,
或對方是否足夠安分。
在選擇一個很愛你但你不太愛的人時,
你當自問,
你是否足夠安分,
或對方是否足夠大度。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你當慎行。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你就不妨一試。
你這樣做仍然是冒著風險的,
可是,
在任何情況下,
包括在彼此因熱烈相愛而結合的情況下,
婚姻都不可能除去它所固有的冒險的成分。
明白了這個道理,
你就不會太苛求婚姻,
那樣反而更有希望使它獲得成功了。
愛和被愛同是人的情感需要,
悲劇在於兩者常常發生錯位,
愛上了不愛己者,
愛己者又非己所愛。
人在愛時都太容易在乎被愛,
視為權利,
在被愛時又都太容易看輕被愛,
受之當然。
如果反過來,
有愛心而不求回報,
對被愛知珍惜卻不計較,
人就愛得有尊嚴、活得有氣度了。
說到底,
人生在世,
真正重要的事情是如何做人,
與之相比,
與誰一起過日子倒屬於比較次要的事情。
不過,
這已經是題外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