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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溫統一應病證結合,分層診治

“寒溫統一”的呼聲, 可以說已經有很長的時間了, 但是統一的方案不夠理想。 有的主張以六經辨證為基礎, 因為“仲景傷寒為百病立法”;也有的主張以衛氣營血辨證為基礎, 因為“溫病繼承和發展了傷寒學術”;也有的為了調和氣氛, 主張用八綱辨證進行統一, 因為“八綱辨證是一切辨證的綱領”。 幾十年來爭論不斷, 很難達成共識, 因此成效不大。

“寒溫”應統一于熱病

鄧鐵濤先生于1989年, 在《新中醫》第3期, 發表了《傷寒與溫病》一文, 他說:“溫病學說是仲景學說的發展, 大大補充了仲景的《傷寒論》, 兩者合起來才成為比較完整的外感熱病學說,

分開則均有所偏, 各有所不足。 為了證明這一論點, 有必要看看前人對傷寒的定義以及《傷寒論》是如何從《素問·熱論》中發展來的。 ”在後來的表述裡, 他概括為“把傷寒與溫病逐漸融合為熱病”的戰略構想, 也就是走出傷寒與溫病“以誰為主”進行統一的爭論, 走向一個更高的層面。 “熱病”是《內經》對於傳染病的概括, 從理論原創的角度看具有權威性, 而且, 發熱既是患者的主觀感覺, 也是醫生的客觀證據, 很容易與病人說清楚, 也方便與世界科技界進行交流。 因此, 熱病是寒溫統一的一個比較理想的名稱。

疾病分層診治是中醫特色

一般說來, 現代醫學要求每個疾病名稱的確立, 都對應著一個具體的病變,

不應該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相對名稱”。 但是, 中醫歷史上就是把病分層次診斷的。 因為中醫外感病的疾病名稱, 對應的是一個階段, 而不是一個具體的證候。 病是階段, 證是點。 階段之中還可以有次一級的小階段, 因此, 病名之下還可以再劃分次一級的病。

《難經》五十八難, 明確指出了“傷寒有五”, 將熱病、中風、溫病、狹義傷寒、濕溫一起, 歸屬于廣義傷寒之內。 這就使廣義傷寒作為一個高層次的病名, 可以統領五個下一級病名。 這樣做的優點, 既體現出《難經》“審因論治”的思想, 也反映了《難經》作者,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 試圖區分外感熱病的多樣性。 也即在探討外感熱病共有的證候和規律的同時, 盡可能反映不同外感熱病的特點。

這一學說, 在中醫界一直影響了兩千年, 此後外感熱病學說日漸豐富, 寒溫論爭此起彼伏。 論爭之中, 使中醫外感熱病的辨證體系、治療法則、處方用藥逐漸豐富起來。

張仲景《傷寒論》也是分層診治的, 他在傷寒病的名稱之下, 還分太陽病、少陽病、陽明病、太陰病、少陰病、厥陰病。 體現出的特點也是“病是階段, 證是點”。 每個六經病下, 再分證處方, 進行治療。

葉天士衛氣營血辨證, 劃分的是階段, 而不是點。 溫病是一個總名稱, 此下再分衛分病、氣分病、營分病、血分病。 即使是衛分病, 也要根據病因病機, 再立法處方, 分別使用銀翹散、桑菊飲、荊防敗毒散、香薷飲、清燥救肺湯、藿香正氣散等進行治療, 以便與病證緊密契合, 取得理想的效果。

衛分病治療的總法則是解表散邪, 葉天士稱之為“在衛汗之可也”, 汗法是一個法則, 可以細化為不同的病證類型。 氣分病所包括的證候類型也很多, 白虎湯證、承氣湯證、黃連解毒湯證、瀉心湯證等, 也就是說溫病氣分階段所能容納的證候類型、方藥非常多。 營分、血分也不是各有一個證, 可以根據具體病情, 使用不同類型的方藥。

吳鞠通的三焦辨證, 也是劃分三個階段, 而不是劃分三個點。 可見上焦病、中焦病、下焦病, 都可以進一步劃分出很多證候類型, 再進一步進行治療。

由此可見, 傷寒與溫病學派, 都是“病之下再進一步分病”, 然後再分證, 按證立法, 據法選方, 按方遣藥。

證是最基層的診治單位

《傷寒論》、《溫病學》所收載的方藥雖然很多,

都是治證的, 而不是治病的。

不用說傷寒與溫病的區別, 即使是太陽病, 也要進一步劃分是表虛有汗證, 還是表實無汗證, 或者有無誤治, 有無體虛外感, 有無兼夾證, 才能確定治法, 再選合適的方藥。

衛氣營血、三焦, 都是進一步劃分證型的階段, 而不是具體的證候類型(點), 它們所包含的“提綱證”, 只是不同階段證候的“公共基礎”, 或者是劃分一個階段的“共有特徵”。 因此, 過去說溫病有衛分證、氣分證, 這樣說並不準確, 因為衛分是一個邪氣在表的階段, 病因病機比較複雜, 衛分病之下還要分不同的證型, 才能使治療具有更好的針對性, 不是所有的衛分階段都用一個方, 或者不論衛氣營血從始至終只用一個方, 這就背離了“辨證論治”的中醫特色。 因此,只說邪在氣分,或者溫病氣分證,並不能直接治療,而必須細化到證,才能確定治法,然後再選擇方藥。

因此,證是中醫治病的出發點,或者說中醫通過治證來治病,並不直接治療病。

有人說“審因論治”也是中醫特色,似乎這與“辨證論治”可以平行,是不一樣的方法,另一套“技術路線”。但是,“病因”從何診查出來?中醫說的病因,不是按季節、主氣決定的,更不是按照某個物理溫度、化學檢查結果確定的,而是“審證求因”求出來的,所以證候不但是決定治療的基礎,而且也決定病因解釋的根據。在證的基礎上,可以決定治療方藥,也可以求出病因解釋。由此可見,證是中醫最基層、最底層的診治單位。

每個方劑對應的都是具體的證,即使只有一味藥也是這樣。當然,證在變化,方劑也就需要不斷調整。“隨證治之”,或者“隨症加減”,是臨床使用成方的一個原則。

因此,只說邪在氣分,或者溫病氣分證,並不能直接治療,而必須細化到證,才能確定治法,然後再選擇方藥。

因此,證是中醫治病的出發點,或者說中醫通過治證來治病,並不直接治療病。

有人說“審因論治”也是中醫特色,似乎這與“辨證論治”可以平行,是不一樣的方法,另一套“技術路線”。但是,“病因”從何診查出來?中醫說的病因,不是按季節、主氣決定的,更不是按照某個物理溫度、化學檢查結果確定的,而是“審證求因”求出來的,所以證候不但是決定治療的基礎,而且也決定病因解釋的根據。在證的基礎上,可以決定治療方藥,也可以求出病因解釋。由此可見,證是中醫最基層、最底層的診治單位。

每個方劑對應的都是具體的證,即使只有一味藥也是這樣。當然,證在變化,方劑也就需要不斷調整。“隨證治之”,或者“隨症加減”,是臨床使用成方的一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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