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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對《保健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按照《辦法》, 保健食品生產者有主動召回和報告召回進度義務, 保健食品經營者有協助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對召回不徹底或者需要採取更為有效的措施的, 要求保健食品生產者重新召回或者擴大召回範圍。

《辦法》規定, 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被召回的保健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並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物品重新用於保健食品生產和銷售。 銷毀過程應當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下進行。

對因標籤、標識或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生產者在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保健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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