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l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
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
並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採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
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
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為他人謀取利益,
數額較大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違反國家規定,
收受各種名義上的回扣、手續費,
歸個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銷售方財物,
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
為銷售方謀取利益,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385條的規定,
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有前款行為,
數額較大的,
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
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
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
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
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
數額較大的,
依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
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