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 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 通告明確, 公安機關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工作, 依法嚴厲打擊侵害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和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通知強調, 有下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之一的, 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屍、聚眾滋事;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等。
通知明確, 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 侵害患者合法權益, 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 損壞醫療機構財產。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堅持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嚴格執行醫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 切實加強內部管理, 提高醫療服務品質, 保障醫療安全, 優化服務流程, 增進醫患溝通, 積極預防化解醫患矛盾。
通知指出, 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