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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藥物不應以野生動植物為原材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發佈《天然藥物新藥研究技術要求》, 以規範中藥、天然藥物的註冊管理, 鼓勵創新。 該《技術要求》對天然藥物研製應遵循的一般原則、藥學研究和藥理毒理學研究相關規定、臨床研究的要求進行明確。

《技術要求》對天然藥物的定義是, 在現代醫藥理論指導下使用的天然藥用物質及其製劑。 其來源包括植物、動物和礦物, 一般不包括來源於基因修飾動植物的物質、經微生物發酵或經化學等修飾的物質。

《技術要求》指出, 天然藥物的研發應關注以下幾點:一是以現代醫藥理論指導臨床試驗方案設計與評價;二是活性成分的確定應有充分的依據;三是應有充分的試驗資料說明處方合理性、非臨床和臨床的有效性以及安全性;四是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研究的具體內容和設計方法可參照相關的中藥、天然藥物或化學藥物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技術要求》強調, 為保障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及保護生態環境, 天然藥物一般不應以野生動植物為原材料, 若確需使用非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為原材料的, 應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證明相應品種的生產不會對資源及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 如可使用不影響其生長、繁殖的藥用部位為原材料等。

《技術要求》還規定, 天然藥物複方製劑是由多個提取物組成的製劑,

各提取物應為已上市單方製劑的原料藥。 並要求天然藥物複方製劑應採用主要藥效學試驗或毒理研究證明組方的合理性, 必要時應說明處方組成之間的相互作用。 還應進行系統的化學成分研究, 明確所含大類成分的結構類型及主要成分的結構, 並應研究確定活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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