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伴外斜視的弱視:
學齡前兒童,
如遠視度≤+2.50D,
且對視力影響不大,
可暫不配鏡。
超過+2.50D時應獲得最後矯正視力較低度數處方,
但一般減少不超過1/3。
如果屈光不正為近視性,
按散瞳驗光結果給鏡。
2、無斜視的弱視
按驗光結果,
以矯正視力最佳為原則,
根據屈光狀態、視力、年齡、給予配鏡處方。
在試鏡基礎上,
在獲得最佳視力的鏡片中進行篩選,
遠視眼中可選其中較高屈光度鏡片,
近視眼選較低屈光底鏡片。
3、帶有散光的弱視:
原則上不予增減,
按實際結果處方。
對高度遠視散光與近視散光,
可酌情減量。
應半年至1年驗光1次,
4、伴內斜視的弱視:
首次配鏡要給予足度鏡矯正,
配鏡後要定期複查視力,
每半年至1年重新散瞳驗光1次。
調節性內斜視在維持眼位元正、視力好的情況下酌情減低球鏡片,
通常1年減少1D;部分調節性內斜視或非調節性內斜視再次驗光時應適當減少遠視度數,
避免出現調節麻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