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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病患者的妊娠期監護

心臟病患者的生育年齡應根據自己所患心臟病的種類、心功能情況、過去有無發生過心力衰竭等情況確定。 醫生正確地估計心臟病婦女能否懷孕以及懷孕後能否承受分娩而無嚴重後果, 至為重要。 如果病人已經懷孕, 對不適宜妊娠的病人, 醫生應在早孕期(即懷孕3個月以內)做人工流產。

不適合妊娠的心臟病婦女包括:心臟病變嚴重, 心功能三級以上或過去有心衰史者;風濕性心臟病伴肺動脈高壓、慢性心房顫動、高度房室傳導阻滯、活動性風濕病或併發細菌性心內膜炎、先天性心臟病有明顯紫紺或肺動脈高壓者。

另外, 心臟病合併其他較嚴重慢性疾病如腎炎、肺結核等也不適宜妊娠。 早孕期出現心力衰竭者應先控制心衰後再終止妊娠。 對於可以勝任妊娠的孕婦自早孕期就應加強產前檢查, 防止合併感染並預防或及早發現心力衰竭。

孕期應注意休息, 條件允許者可考慮暫停工作, 保證每天10小時睡眠, 避免過度勞累, 防止情緒過於激動。 應加強營養, 適當增加蛋白質供給防止貧血發生, 有浮腫的病人可給低鹽飲食。 注意調節冷暖, 預防上呼吸道感染, 一旦遇到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必須及早治療, 積極應用大劑量文譜抗菌素。

定期產前檢查, 早孕期每2周檢查一次, 懷孕20周後每週一次, 以便及時瞭解心臟代償的情況,

及時發現並糾正各種妨礙心臟功能的因素, 如貧血、維生素B缺乏、蛋白質缺乏等。 遇有心慌、氣短等症狀或感冒, 要立即去醫院, 不要受預約時間的限制。 如果併發妊娠高血壓綜合征, 應積極治療, 控制病情發展, 以防誘發心力衰竭。

患者活動後出現心慌、氣短、憋氣、咳嗽或痰中帶血絲常為心力衰竭徵兆, 應及時住院治療。 產前檢查發現心功能二級以上, 均應立即住院治療, 心功能代償期的患者在預產期前二周也應住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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