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惡性腫瘤病人的營養支持, 目前還有一些爭議, 主要貫穿在惡性腫瘤病人是否需營養支持, 如何確定營養支援的物件, 營養支援的時限、途徑、製劑選擇等問題上。 營養支援的目的不是治療癌症, 而是改善營養不良及惡液質, 提高機體對治療的耐受性。
以提高患者生存率為主旨
營養治療時所提供的能量與各基質, 分為三種情況:
荷瘤狀態
營養治療原則以維持患者正氮平衡為目標。
腫瘤患者術後早期
機體處於應激狀態, 其營養治療應按應激患者的原則施行。
去瘤狀態
指腫瘤已被根治,
癌症營養支持應遵循以下原則
癌症病人若有嚴重營養不良或因胃腸道障礙和其他代謝、藥物、放療等因素預期飲食不足超過一周。
營養良好或僅有輕度營養不良, 並預期自然飲食足夠的病人, 無需特殊營養支持。
完全腸外營養支持無益於對化療和放療無效的進展期癌症病人。
響攝食並預期持續時間大於1周, 而化療和放療又不能中止, 或即使中止後在較長時間不能恢復足夠飲食者, 應給予營養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