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這點, 女人的認識不多, 而男人的認識則不同。
這就好比你跟一個男人講:“親愛的, 我們同居吧!”他會很樂意, 興許第二天就會拎包入住。 但是你跟一個男人講:“親愛的, 我們結婚吧!”他便會眉頭緊鎖, 之後半天憋出來一句, “呃……讓我再好好想想吧。 ”
因為對男人而言, 同居只是收拾好行李, 兩個人住在一起就行了;分開的時候也就是打聲招呼, 收拾好行李直接走人, 物質上也沒啥損失。 一旦女友有了孩子, 他大可“揮一揮衣袖, 不帶走一片雲彩”, 因為沒有法律制約, 而道德上的譴責根本一文不值。
但是婚姻就完全不同了,
老實說, 兩個人住在一起了, 男人頂多也就收拾收拾屋子、搬搬東西修修電腦, 這點兒破事兒能試驗出什麼來?裝樣子誰都會, 想要邋遢起來, 男人隨時都可以什麼都不管, 你根本防不勝防。
相反, 試驗對方的方式有很多種, 似乎每篇文章裡我都會強調如何瞭解男人、洞察男人的心思。 比如一條短信, 他的不同回復, 我們可以瞭解到他對你的依戀程度;比如你跟他約會,
男人的點點滴滴, 不一定非要等同居的時候才去觀察, 也沒必要非得通過同居才能覺察。 我承認同居可以達到試婚的目的, 但它不是唯一的, 也不是最好的。 因為同居對女人而言, 意外懷孕永遠是你們的死穴!因試婚而同居, 算是最愚蠢的同居動機了。
想當年, 羅大佑與李烈同居了11年, 採訪時他曾對記者說:“我們這麼久才結婚, 是因為覺得對婚姻應更負責。 1999年4月7日, 我們一起走在紐約的大街上,
現在你總應該明白了吧?為什麼兩人同居時沒什麼狀況, 結婚以後問題一下子全出現了。 就因為你說的那句“你願意跟我在一起嗎?”和神父說的那句“你願意和她永遠在一起嗎?”——兩句話差別很大。 而這就是口頭的承諾和法律的契約之間的差別。
克勞德·勒魯什, 一位跨越法國電影幾個時代的傳奇導演曾說過這樣一句話:“人們不斷地在前進, 可愛情在倒退。 上個世紀, 我給我的愛人寫一封信, 起碼要兩個星期才能到, 還要兩個星期才能回信,
女人, 理應在每個人生階段享受那個階段裡最美好的部分。 戀愛中, 女人就應該理所應當地享受思念男人和被男人想念的這個過程。
一旦你們同居, 這些愛情中最美好的部分就全部消失了。 約會之後回到家, 他做他的事情、你做你的事情, 完全沒有回味、沒有懷念, 因為他就在那裡, 你看得見他, 他也看得見你。 哇!假設戀愛一開始, 他就每天都能看見你, 沒有想念、沒有思念, 你不覺得這很乏味很枯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