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中日友好醫院藥學部徐小華藥師說:同一種藥物,
如果由不同廠家生產,
就會有多種商品名,
但這些藥物的主要成分是同一種物質,
所以只有一個“通用名”。
從去年7月,
衛生部頒佈了對處方用藥名稱必須使用藥品“通用名”的規定,
是為了避免同一藥品因商品名稱不同而造成的重複用藥;醫生和患者查找各種資訊也很方便,
包括藥物的性質、特點、使用方法等;當出現不良反應時,
記住通用名,
就可以防止再次誤用該藥物,
導致傷害。
不過, 這種變化也給某些患者帶來了不便, 像王先生這樣情況的患者也偶有發生。
第一, 它們具有相同的不良反應、毒副作用。
第二, 它們具備同樣的藥理作用, 用來治療同一種疾病。
第三, 劑型相同時的保存方法相同。
第四, 劑型相同時, 使用方法和劑量基本相同。
然而, 不同廠家生產的產品有時還是有些差異的, 比如不同廠家的生產工藝不同, 導致藥物中雜質的含量會有些許不同;藥物的劑型不同, 使用方法和劑量也會有差別;保存條件也可能會不同。 雖然差異不會太大, 但體質特異的患者有可能會對不同廠家的產品有不同的反應, 甚至會對某一廠家的產品過敏。 這時, 患者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調整藥物劑量,